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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员杨明撞车拒交血样本验酒精被控3罪 救出时身有酒气 控不小心驾驶 11.6法院提堂
发佈日期 : 2020-10-28

杨明近期已常开工。

【本报记者报道】无綫艺人杨明(39岁)于今年8月8日凌晨驾驶一辆平治私家车沿马己仙峡道落山期间,突在弯位失控越线撞栏。警方接报到场,发现杨明身上有酒气,下车时步履不稳,需由两警搀扶登上救护车送院,当场被捕。警方经调查后,昨晚控以3项罪名,包括:拒绝提供血液样本以作化验、不小心驾驶,以及门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将于11月6日上午于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杨明原名林杨明,后改名林明乐,事发时,他驾驶平治私家车沿马己仙峡道落山,当驶至近玫瑰别墅对开一个左弯位时,突然失控越过双白线,撞向防撞栏后,再冲前约60米,撞毁一个交通指示牌,右边车头铲上石壆后始停下。现场途经司机见状,报警求助。警员到场发现司机杨明满面通红,身有酒气,脚步不稳,未能进行酒精唿气测试。其后,杨明报称不适,由两名警员搀扶上救护车送往玛丽医院治理,伤势并无大碍,他在医院同样拒绝提供血液样本。


#拒「吹波波」 刑罚与酒后驾驶同等


警方经进一步调查后,昨晚向杨明检控的「拒绝提供血液样本以作化验」罪。部分司机满以为拒绝「吹波波」(酒精唿气测试)或提供血液样本,令警方无法量度酒精比例,企图走法律罅,但此举同样难逃法网,而且刑罚不比醉驾轻。刑罚与酒后驾驶同等。


根据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 第39C条,如任何人的检查唿气测试显示在其唿气中的酒精比例相当可能超过订明限度,或没有提供样本以作检查唿气测试而有合理辩解,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判处港币25,000元及监禁3年,罚则与的醉驾级别相同(每百毫升唿气酒精浓度超过66微克),而且没有提供唿气、血液或尿液样本作分析而无合理辩解,最短停牌期定为「第3级」,即至少2年。


如是公众人物干犯相关罪行,有机会成为法官判刑的考虑因素之一。翻查资料,杨明醉酒驾驶并非首次,入行初期亦多次犯事惹上官非,他在2005年被发现将座驾停在佐敦道中间行车线,并睡在车中,接受酒精测试时证实超标后被拘捕,其后被判罚款7,000元及停牌1年。


另一控罪是「不小心驾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条,不小心驾驶的最高刑罚是罚款5,000元及监禁6个月。法庭亦可依据同一条例第69(1)条,取消干犯不小心驾驶罪的人士的驾驶资格,由法庭决定合适的取消驾驶资格时期。一般来说,若事件没有导致人命伤亡,法庭通常会判处罚款,而非监禁式刑罚或取消驾驶资格。


#被控私家车「门窗玻璃透光度不足」


至于第3项控罪是「门窗玻璃透光度不足」,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所有车辆的挡风玻璃透光度,不可低于75%,其余车窗的透光度有不同标准,私家车是不可低于70%,专利冷气巴士则可低至50%,也就是说。假如车辆玻璃的透光度低于以上数字,就属违法,车主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刑罚为1万元及监禁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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