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年輕地盤工去年10月聯同他人向旺角警署側門投擲汽油彈,當場被捕,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求情稱有人以女友裸照威迫犯案。辯方求情時收回說法,並稱被告不願透露犯案原因,只稱並非為金錢。法官郭啟安嚴斥被告有計劃地針對警員或警署縱火,情節非常嚴重,為加刑因素。警方乃重要法治機構,被告行為挑戰法治,重判入獄3年4個月。
被告林小雄(21歲)承認於去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黃臨福(17歲)與他人企圖用火損壞旺角警署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到危害。同案黃臨福早前潛逃台灣失敗,現正被扣留在深圳鹽田看守所,法庭已向他發出拘捕令。
同案另一被告潛逃失敗 現扣深圳
辯方求情稱,被告在內地出生來港,僅得中一學歷,智力較低,受人指使犯案,與仇警或政見無關。他犯案時情緒受困,因女友家長不接受兩人婚姻,忽然接回其女友及他們的兒子回內地生活。被告不肯透露犯案原因。
郭官判刑時指出,縱火為嚴重罪行,且汽油彈是非常不穩定及危險,可造成重大財物損毀及人命傷亡。被告與其他暴徒有計劃及預謀地向警署側門投擲汽油彈,又戴上頭套遮蓋樣貌,欲增加警方追查難度,情節非常嚴重;而警署正門在較早前已遭人投擲汽油彈縱火,被告所參與的計劃可算是對警署的第二波襲擊。
無正面交代犯案原因 官斥挑戰法治
郭官續說,警署為本港重要的法治機關,被告的行為屬挑戰法治。雖然被告即時坦白認罪,但可算是因為犯案後短時間内束手就擒。郭官指本案判刑阻嚇性至關重要,未有正面交代犯案原因下,被告背景、年輕等均非有效求情因素。
案情透露,去年10月13日晚上9時許,旺角警署已遭一群身穿黑衣蒙面人士投擲多枚汽油彈。翌日凌晨約1時15分,被告與黃臨福各手持一個汽油彈,先後點燃並向警署側門外牆投擲,但沒有起火。兩人在附近遭警員截獲及拘捕。林小雄在警誡下表示:「阿Sir 我知錯喇,我承認有掟汽油彈,我無諗過咁嚴重㗎。」被告在警誡下指有人事前致電他,稱有其女友裸照,想被告替他辦事。後來有人將一枚汽油彈交給他,指示他擲向警署。但被告求情時卻收回這個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