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香港电台《铿锵集》编导蔡玉玲昨午突然在美孚家中被新界北重案组登门拘捕,并带返大埔警署扣查约6小时后才准获释,她暂被控2项「取得道路交通条例下的证明书而作出虚假陈述」罪,下周二(11月10日)在粉岭裁判法院提堂。据悉,案件涉及蔡玉玲制作的《铿锵集》一集《7.21谁主真相》时,使用运输署申请车牌查册系统时涉嫌作出虚假陈述。有大律师指出,运输署要求查册者提供用途,可能已经超出法例赋予的权力,而且亦与《私隐条例》对记者搜集新闻资料有豁免内容有抵触,认为记者可以「公众利益」及「新闻自由」作为抗辩理由。
警方表示,早前接获市民投诉,指有人在一个电视节目中,公开报道车主相关资料,怀疑侵犯个人私隐,昨日拘捕了一名37岁姓蔡女子,涉嫌「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例下的证明书而作出产假陈述」。据悉,警方是接获市民投诉及私隐公署转介而展开调查,并在拘捕前已徵询律政司意见,认为有足够证据可作检控。
#被控作2项虚假声明 下周二提堂
新界北重案组探员昨午约3点半到蔡玉玲位于美孚的寓所,并一度将她带往长沙湾警署,然后转至位于大埔的新界北总区总部扣查。蔡玉玲被扣查约6小时后,以现金1000元获准保释,她晚上10时左右,离开新界北总区总部。
蔡玉玲是港台节目制作人员工会前主席,是铿锵集《7.21谁主真相》的3名编导之一。蔡玉玲在警署外见记者时表示,作为记者,因进行採访而被警方上门拘捕,心情上必然有冲击,但会用平常心看待,希望业界不会因今次事件而影响对新闻工作的信念及热诚。
她说,警方以「7.21」专题报道的理由或背景去拘捕一名记者,恐怕已制造公众担心警方是否有藉此打压新闻自由的嫌疑,会否为业界带来寒蝉效应。她不揣测警方行动的背后动机,但认为客观效果或令公众对新闻自由有担心和疑虑。她认为,今次拘捕,不单涉及个人,也涉及香港电台,以至其他新闻工作者日后如何从事新闻报道。
蔡玉玲:一直恪守新闻工作者原则
蔡玉玲表示:「当事件是涉及如此重要的公众利益,香港记者日后还可以怎做调查报道呢?」蔡玉玲希望香港记者能以平常心看待这次事件,继续「无畏、无惧、无私」地去进行採访,并强调「我这么多年来,一直所做的所有事情,都是恪守新闻工作者的原则。」
法政匯思成员、大律师何旳匡解释,根据法例第374E章 《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任何人在付费后可以向运输署申请取得有关资料,并无任何用途限制。不过,署方因应《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引入行政措施,2003年开始,要求市民在提交申请时,填写表格时须申述用途。他说,有关表格在去年10月曾经更新,把有关用途范围收窄,以及将「其他用途」一栏删去,记者亦没有一个选项可以因为採访而索取相关资料。何旳匡认为,有关限制未必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因为条例内对记者搜集新闻资料有所豁免,所以运输署的表格如果没有容许记者作出申请,是否合理限制,有争辩空间,记协等新闻组织有空间提出司法覆核。
#传媒可以「公众利益」作抗辩理由
大律师陆伟雄表示,有关查阅车辆登记细节资料,一般是用在车辆买卖时,准车主可能想查阅上手车主的资料。而在相关法例下,如果提出查阅的人士另有目的,例如想「起底」等,用这个方法去获取资料,就可能触犯相关法例。不过,陆伟雄说,假如今次事件属实,涉案人士最终被告上法庭,案件仍有争拗空间,因为过往触犯《道路交通条例》374章111条而被告上法庭的案件不多,案例少至近乎没有,并无权威的裁决可依循。法庭在处理案件时可以釐清相关法律原则,日后市民在使用有关机制时有例可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