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立法会议员丧失资格新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3点决定
1‧立法会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2‧本决定适用于在原定于2020年9月6日举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提名期间,因上述情形被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裁定提名无效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今后参选或者出任立法会议员的,如遇有上述情形均适用本决定。
3‧依据上述规定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
※《基本法》第79条列明7种情况可丧失议员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三)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註:公民党4名议员被撤销资格并非依照《基本法》的上述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