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立法會議員喪失資格新解讀
※全國人大常委會3點決定
1‧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2‧本決定適用於在原定於2020年9月6日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因上述情形被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今後參選或者出任立法會議員的,如遇有上述情形均適用本決定。
3‧依據上述規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布。
※《基本法》第79條列明7種情況可喪失議員資格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二)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三)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五)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七)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註:公民黨4名議員被撤銷資格並非依照《基本法》的上述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