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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药罪 入罪须证对人体有害及有伤害人意图
发佈日期 : 2020-11-19

立法会秘书处报警,港岛总区公众活动调查组当天到场
消防员用仪器测试残留物是否含有毒气体。(资料图片
立法会秘书处报警,港岛总区公众活动调查组当天到场
消防员用仪器测试残留物是否含有毒气体。(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报道】律政司首次引用「施用有害物品」罪,则是首次被应用于时任立法会议员身上,据了解,该控罪若要入罪,需要证明相关物品会对人体有害,以及证明被告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意图。由于在案发当天,消防公开简述调查时已指出,臭物对人体影响微,所以在法律争议存很大空间。

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3条:意图损害等而施用毒药等,任何人意图使他人受损害、精神受创或恼怒而非法及恶意向该人施用或导致向该人施用毒药或其他残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或导致该人服用毒药或其他残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3年。

翻查资料,「施用有害物品」罪过往被引用大多都是非政治事件,例如外佣因不满被僱主责骂,在食物或食水中「加料」报復;有家长因不满学校对子女的管教方式,向老师喷杀虫水等。至于与政治事件相关,则是去年11月18日理大围城期间,有两人在观塘警署外被搜出一樽酒精及一樽稀释食用醋,警方及后从WhatsApp对话中,发现他们涉嫌计划以相关物品袭击警察,两人串谋意图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损害、精神受创或恼怒罪;其中男被告已认罪及被判入更生中心,同案女被告案件则继续候审。

根据许智峯社交平台的讯息,警方拘捕他时向其表示于《国歌法》三读期间泼臭水,令到立法会主席梁君彦「烦躁不安,精神受挫」。然而,究竟如何令到其「精神受创」?而臭物是否「有害」等,无清楚定义,因此可能需要控方依靠专家证人证明案件相关物品会对人体有害。此外,刑事罪行定罪必须证明被告有相关犯罪意图,所以「意图使他人受损害、精神受创或恼怒」,视乎被告的辩解、事件的背景等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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