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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藥罪 入罪須證對人體有害及有傷害人意圖
發佈日期 : 2020-11-19

立法會秘書處報警,港島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當天到場
消防員用儀器測試殘留物是否含有毒氣體。(資料圖片
立法會秘書處報警,港島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當天到場
消防員用儀器測試殘留物是否含有毒氣體。(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報道】律政司首次引用「施用有害物品」罪,則是首次被應用於時任立法會議員身上,據了解,該控罪若要入罪,需要證明相關物品會對人體有害,以及證明被告有傷害他人的犯罪意圖。由於在案發當天,消防公開簡述調查時已指出,臭物對人體影響微,所以在法律爭議存很大空間。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等,任何人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及惡意向該人施用或導致向該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或導致該人服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翻查資料,「施用有害物品」罪過往被引用大多都是非政治事件,例如外傭因不滿被僱主責罵,在食物或食水中「加料」報復;有家長因不滿學校對子女的管教方式,向老師噴殺蟲水等。至於與政治事件相關,則是去年11月18日理大圍城期間,有兩人在觀塘警署外被搜出一樽酒精及一樽稀釋食用醋,警方及後從WhatsApp對話中,發現他們涉嫌計劃以相關物品襲擊警察,兩人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罪;其中男被告已認罪及被判入更生中心,同案女被告案件則繼續候審。

根據許智峯社交平台的訊息,警方拘捕他時向其表示於《國歌法》三讀期間潑臭水,令到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煩躁不安,精神受挫」。然而,究竟如何令到其「精神受創」?而臭物是否「有害」等,無清楚定義,因此可能需要控方依靠專家證人證明案件相關物品會對人體有害。此外,刑事罪行定罪必須證明被告有相關犯罪意圖,所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視乎被告的辯解、事件的背景等客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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