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去年爆發反修例運動,部分前線警員執勤時被指未有展示警員編號,以致市民投訴時無法辨識身份。多名市民及記協先後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昨日頒下判詞,裁定警員不展示獨一無二的號碼或標記,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有關免受酷刑對待的條例。法官周家明指出,有關警員涉嫌使用不合理或過份武力的投訴頗多,蒙面警員有需要讓人識別,否則調查無法有效展開。此外,周官強調,目前由監警會監察的「投訴警察課」機制,並不能適當履行有效調查警察投訴的責任,認為政府有責任建立一套適當的制度,讓受害人對涉嫌違反《人權法》的警員進行民事索償或私人檢控。
警方知悉法庭裁決,會與律政司研究相關判詞,並作出檢視及適當跟進。保安局發言人回覆表示,知悉有關裁決,並會與警務處及律政司詳細研究判詞,以決定應採取的跟進行動。
保安局:警方及律政司詳研判詞再定行動
高院將5宗司法覆核合併處理,申請人包括「馬屎埔陳伯」陳基裘;「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612右眼中彈的中學老師楊子俊;3名曾受「警暴」市民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以及記協。申請人質疑警方沒有展示警員編號,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處遇亦不得未經同意而施以試驗」。案件由高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審理,昨天頒下67頁的判詞。
周官表示,政府有責任建立一套適當的制度,讓受害人對涉嫌違反人權法的警員進行民事或私人檢控,容許他們可以辨認涉事警員,從而充分保障《人權法》下所規定的權利。
防暴及速龍行動呼號及Alpha ID非獨一無二
目前,警方在「踏浪者」行動(警方針對反修例事件的執法行動代號)的做法,要求「速龍小隊」警員展示「Alpha ID」、其他警員展示「行動呼號」(俗稱藍卡),不過,周官認為,並不能協助受害人有效辨識施虐警員,因均不是獨一無二。
周官指出,一名警員獲分配的特定行動呼號,會被轉移到接替該警員位置的其他小隊警員。而且,實例證據顯示,有不同警員在同一個場所,穿戴展示同一個行動呼號。還有警員並無穿戴展示行動呼號,甚或用其他物件遮蔽行動呼號。這可能是個別例子,但無證據提出會警方有適切措施確保參與「踏浪者」行動的警員,適當地穿戴展示行動呼號;對於無適當地穿戴展示行動呼號的警員,亦無採取行動。
此外,Alpha ID是貼在速龍小隊警員的頭盔背面,好大程度上削弱了辨識作用,有實例顯示,屬於同隊的速龍、在同一個地點、同一個時間執勤時,沒有貼上獲分配的英文字母,只展示了小隊的呼號。與行動呼號相似,無證據顯示警方有措施確保警員適當地穿戴展示Alpha ID、無展示的話的亦無後果。
投訴警察課從屬警隊 不可視為部份獨立調查
周官指出,法庭完全注意到近期公眾活動中針對警員的起底行為,警員會擔心在執勤時披露個人身份。這種行為已經在上訴庭受到強烈抨擊,然而,考慮到原則問題,這些擔心不能凌駕調查責任。
在投訴機制方面,周官提及現有的兩層投訴警員機制,分別是「投訴警察課(CAPO)」及「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但同樣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投訴警察課」由高級警司擔任首長,向投訴及內部監察科的總警司和警務處處長負責。周官因此質疑,投訴警察課是警方的一部份,不可視為部份獨立於警隊之外,故未能滿足《人權法》相關的獨立調查的要求。至於監警會雖然制度上及實質上均獨立於警隊之外,但缺乏足夠調查權力,亦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
法官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記協、楊子俊、魯湛思等五人勝訴。至於陳基裘、郭卓堅及梁頌恆,法庭認為即使他們在去年參與過示威遊行,但不認為他們直接受到警員相關做法影響,故裁定他們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