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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足够财政资源及人脉 法官难信不续危害国家安全 黎智英申请保释再度被拒
发佈日期 : 2021-02-24

法官彭宝琴称以黎智英的财政资源及人脉,仍无法说服

【本报法庭组报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就涉及违反《港区国安法》及诈骗案,去年底曾获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批准保释。不过,律政司不服决定,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撤销批出保释的决定。黎智英上周四再到高等法院申请保释,但再被另一名《国安法》指定法官彭宝琴驳回。彭官昨颁发判词解释,透露黎提出「加码」保释条件,包括愿意中断寓所的互联网服务,以及让寓所访客的人数及逗留时间亦受管制等,但以黎的财政资源及人脉,仍无法说服法庭,他于保释期间不会继续作出违反国安法的行为,故不准黎保释。

判词提到,辩方向法庭呈上「加码」的保释条件,例如黎智英承诺终止家中网络服务、限制到黎智英家中探访的访客人数、限制访客逗留时间等,而不得在线上或线下发表任何文章、不得在社交媒体上发表意见或留言等件,亦能有效防止黎智英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辩方又指律政司声称黎有可能在保释期间,指使或影响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说法不合情理。辩方强调,黎的所持的政治意识形态及其能力,本身都不是罪,法庭作判断时不应加以考虑。

提出中断寓所互联网为保释条件

法官彭宝琴首先指出,一般情况下,为保障被告的利益及审讯公平性,法庭鲜有将处理保释申请的裁决理由以书面公布,但考虑到本案的歷史,以及司法公正,遂决定在不会对黎智英构成不公,或不会影响审讯公平性的情况下,列出其裁决理由。

终院已就本案作出指引,即法官在审理申请时,必先考虑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被禁止的行为)。在作出上述评估时,法官有权考虑适当的保释条件,以及于审讯中未必成为呈堂证供的事宜。

针对黎智英的控罪是建基于黎在公开平台发表的言论,但法官认为观乎案件背景,公开平台并非最重要的部分,而在考虑保释申请时,需考虑的因素并不仅限于黎会否再次作出控罪中所指的行为。因此,申请人承诺于保释期间不会再作公开言论或接受访问等,只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而要作出被禁止的行为有很多不同方法,若然一个人下定决心,任何可预见的危险,或可能被揭发,都不能阻止他作出上述行为。

无论如何,法庭要作出一个预测性和评估性的决定,经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法官认为申请人未能说服法庭,他于保释期间不会再作出被禁止的行为,因此拒绝其保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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