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法庭组报道】辩方昨继续要求法庭批准剔除《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禁止报道保释程序限制。辩方指出,被告在保释申请中交代经歷,是希望别人了解他们的背景。加上,有人已在facebook及网上论坛发佈保释内容,但当中有很多错误资讯,误导未能入庭旁听的公众及被告亲友。假如法庭批准专业传媒报道,相信可纠正坊间的不正确资讯。总裁判官苏惠德认为有需要保障被告私隐及日后可能出现的审讯,决定拒绝申请。换言之,所有传媒在报道保释事宜时,必须严格跟从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P(2)条订明,保释法律程序的报道,只可载有该等法律程序相关人士的姓名、被控罪行、法庭名称、裁判官或法官姓名、受聘大律师及律师姓名、保释法律程序的结果及保释条件详情、以及押后至何日何地。
网已发不少错误资讯 辩方:专业传媒报道可纠正
辩方大律师马维騉庭上称,如法庭认为出于社会公正原因,可以剔除报道限制。马指法治精神必然包括公开审讯原则,而且国安法条文指出,国安法不影响言论及新闻的自由,政府应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和网络加强香港市民的国安意识,以及对上述组织和媒介採取必要的宣传、指导、监督等等。本案指控来自公开平台、初选论坛,而戴耀廷的指控则来自一连串在报章刊登的文章,全是公开资料。若然法庭不批准的话,等同将市民的认知及公开资料不能再次被提及,考虑到国安法尊重新闻自由的大原则,和今次事件在社会公正前提下,允许传媒报道有助加强公众对法例的认知、记忆,甚至乎对执法有好处。
另一辩方大律师黄瑞红亦说,禁止的是事实资料,不包括国安法的法律观点。惟苏官关注,普通市民未必懂得分辨何谓法律观点。黄续指,各被告陈词时提及的个人经歷和背景,也应批准报道。苏官回应指「我听到好多令人好动容嘅故仔」,但质疑这些跟公众利益有何关係,更问是否在于激励他人。苏官不用控方回应就驳回辩方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