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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主動加強規管狗主責任工作 申訴署揭逾16萬狗牌過期 促漁護署到狗公園抽查
發佈日期 : 2021-12-24

漁護署獲申訴專員提出11項改善建議。
狗主必須為狗隻申領牌照。(資料圖片)
根據《狂犬病規例》,任何人若飼養超過五個月大的狗
申訴專員趙慧賢表示,漁護署在規管狗主責任工作方面
漁護署獲申訴專員提出11項改善建議。
狗主必須為狗隻申領牌照。(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報道】根據《狂犬病規例》,任何人若飼養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隻但未有為牠領取牌照,可被罰款一萬元。不過,申訴專員公署昨日公布主動調查報告,發現漁護署在規管狗主責任工作,有改善之處,其中在「牌照及執法系統」記錄下,狗主的資料不準確或已經過時,令署方難跟進狗主違法行為。當中棄養狗隻中有逾60%無有效牌照,令狗主毋須承擔法律後果。公署舉例,漁護署2018年8月捕獲一隻持有效牌照的狗隻,聯絡登記狗主,但對方表示已經不是飼養人,由於無法證實事發時的蓄養人身份,因此無從執法。申訴專員向漁護署提出11項改善建議,包括不定期到狗隻聚集的公眾地方抽查狗隻牌照、加強宣傳及教育狗主必須狗隻續領牌照。

公署的調查發現,漁護署在對狗主涉嫌違反《狂犬病條例》或其附屬法例個案的跟進和執管、處理狗隻牌照申請或改變牌照持有人、領回走失狗隻,以及在宣傳減低放棄飼養狗隻、適時為狗隻續牌和申報更改狗隻畜養人資料的工作及安排上,均有可改善的地方。

狗主必須每3年續領牌照

根據《狂犬病規例》,狗主要為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領取牌照、接種狂犬病疫苗,以及植入晶片,之後每三年續領牌照及接種疫苗。公署表示,漁護署目前對狗隻領牌或續牌的執管行動過於被動,認為要嚴格要求狗主遵從申領狗隻牌照規定,並不定期在狗隻聚集的公眾地方抽查。公署又指,對於涉及狗主違規的個案,即使不提出檢控,亦應視性質及情況,考慮發出勸諭信或警告信等。

漁護署正擬停止接收沒有原因而棄養的狗隻,截至今年8月,漁護署已接獲696隻狗,當中288隻為流浪狗,296隻為狗主棄養。報告指出,過去兩年被狗主放棄飼養的狗隻中,有逾60%均沒有狗隻牌照,或牌照已經到期。申訴專員趙慧賢認為,要實行就要先加強規管狗主履行法律責任。根據報告數字,去年531隻被棄養的狗隻,有44%無狗隻牌照,近四分之一牌照已過期。

變相難跟進狗主違法行為

公署針對報告提出合共11項建議,包括要求申請人在續牌時作書面聲明,確認資料直確性,否則有法律責任等。公署表示,漁護署已經接納全部建議,並正逐步落實改善措施。截至今年6月底,本港過去10年有16.7萬多個狗隻牌照已經屆滿,有近70%已屆滿超過兩年,當中近4.6萬個牌照屆滿五年以上。

申訴專員公署高級調查主任潘順蓮指出,漁護署要加強跟進未有為狗隻領牌或續牌的個案,稱有部份棄狗主正因無牌或未有續牌而脫罪,署方現時指引,是要待狗隻無被管束或咬人時才跟進,屬過於被動,難對違例狗主任出檢控。她認為,漁護署應派員在多狗隻聚集的地方不定期抽查狗隻牌照,並加強宣傳教育狗主領牌及轉讓時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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