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競爭事務委員會昨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指律政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的安樂工程集團及信興集團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提供空調工程時合謀定價、瓜分市場或圍標,涉違《競爭條例》。競委會相信,兩間公司持續從事違例行為超過4年,涉及工程銷售總額約20億港元。
競委會昨表示,接獲投訴經調查後發現安樂高級工程師佘嘉偉、安樂高級工程師鄭潔純及信興高級經理關兆堅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間,先後在回應顧客的報價或招標邀請時,透過電郵及電話訊息等渠道頻密溝通,並要求及同意提供掩護式標書、即俗稱「豬仔標」,分享本身投標意向的資料,或披露意向投標價或其他與投標有關的敏感商業資料如工程項目所需的完工日數。
涉及工程銷售總額約20億
競委會表示,有合理理由相信上述行為構成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或圍標,屬嚴重違反競爭行為,違反《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正向審裁處申請命令,包括宣布安樂及信興違反第一行爲守則,以及宣布3人牽涉入違反該守則,並向3人施加罰款等。
競委會相信,兩間公司持續從事違例行為超過4年,對它們所提供的各類空調工程服務,例如安裝中央空調系統、更換喉管及製冷系統等組件,以及系統的日常保養等,構成潛在影響,涉及工程銷售總額約20億港元。
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表示,空調供應是現代生活的必需品,有關合謀行爲影響到不少住戶及在商業大廈工作的市民大衆,而打擊影響民生的合謀行爲繼續是競委會的執法重點之一。他又指,知悉尚有其他涉及空調工程的潛在反競爭行爲,短期内可能會展開進一步法律程序。
兩公司持續從事違例行為逾4年
在是次競委會行動中,安樂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及信興集團有限公司同被列為答辯人。競委會指出,兩集團分別是安樂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及信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為同一業務實體的一部分,因此須承擔法律責任。
畢仲明指出,是次案件提醒企業的「母公司必須清楚了解,如其附屬公司從事反競爭行爲,它們本身有何潛在的法律責任,同時應積極採取措施,確保其集團全面遵守《條例》」。他指出,上訴庭最近就另一宗案件的罰款裁決已確認除了直接參與反競爭行爲的各方,競委會亦可向與他們組成同一業務實體的其他公司或人士追究全額罰款。
根據《競爭條例》,違例的業務實體可被競爭事務審裁處判處罰款,每項違例事項的罰款金額最高可達該業務實體在香港的年度營業額的10%,最長可達3年。競爭事務審裁處亦可發出命令,判處個別人士支付罰款或取消其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最長為期5年。審裁處亦可頒令要求違例方對因其行為而蒙受損失或損害的人士作出賠償或作出補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