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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職員集體虐兒 首宗判刑 官斥情緒失控發洩無悔意 將男童頭撞牆等香詠姍僅囚4個月
發佈日期 : 2022-06-23

周舜宜(左)較早前獲委任為香港保護兒童會總幹事。
圖為香港保護兒童會。
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周舜宜(左)較早前獲委任為香港保護兒童會總幹事。
圖為香港保護兒童會。

【本報記者報道】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去年底爆出職員集體虐兒醜聞,至今共27名職員被控落案起訴。資深幼兒工作者香詠姍(46歲)早前承認襲擊一名2歲男童,包括用力將其頭部撞向牆至反彈、拉扯他的頭髮及手腳。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量刑起點是6個月,因認罪扣減刑期,判她入獄囚4個月,此為首宗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直斥被告行為「極度過火」,毫無疑問是情緒失控,並發洩在男童身上。對於被告自稱無意傷害男童,裁判官批評她罔顧事實,悔意有限,拒絕判處社會服務令。



被告香詠姍已婚,育有1名讀小五的女兒。她自1996年起在童樂居工作,至今年1月被辭退。被告承認於2021年11月30日及12月17日,在旺角砵蘭街387號地下「童樂居」內,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兒童責任,故意襲擊2歲男童B,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被告育有1名讀小五的女兒

案情透露,被告先後兩度襲擊男童B,去年11月30日於活動室內,一手拉B的頭、一手扯其頭髮,再在B欲離開之際拉其手腳;及至同年12月17日,又在另外7名兒童面前,於洗手間內突然用力將B的頭撞向牆,令B的頭隨即反彈。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指出,在反覆觀看涉案閉路電視片段後,不能認同被告在首次虐兒事件中,聲稱因想阻止受害男童B與其他小朋友的身體接觸,而拉其頭髮及手腳,指出如果只是想分隔兩名兒童,根本無需作出涉案一連串行為,批評被告行為遠遠超出其所述之目的。況且,在同一片段可見,被告僅用手輕力分開其他兒童,代表她知悉可有其他方式處理類似情況,卻選擇採取本案的暴力方法。

黃官續指出,男童B在遊戲期間與其他兒童的互動並非不尋常,被告作為一名母親及富有經驗的兒童工作者,明顯是反應過敏,痛斥其行為對於僅得2歲的B而言「極度過火」。對於被告解釋當時只是捉住B的髮圈,黃官直言不明白此與案情的嚴重性有關,B戴了髮圈並不代表他感受不到痛楚。

男童B雙手抱頭 無哭不代表不痛

針對第二次事件,黃官指出,男童B當時只是把頭部稍為向旁邊垃圾桶伸出,卻遭被告用力撞向牆邊,力度猛烈至B的頭部回彈。然而,B事前沒有作出任何行為挑起被告情緒,被告毫無疑問是情緒失控,發洩在B身上。雖然觀看片段無法肯定B有否哭泣,但即使B沒有哭泣,也不代表他感受不到痛楚,或者痛楚並非強烈,因他在被告施虐後頭部回彈,更雙手抱頭。

被告解釋B經常拖延,惟黃官不接納此作求情因素,反駁2歲幼童未能盡速完成日常行為也屬正常,而且B當日不曾作任何拖延行為,直斥被告施虐與管教日常生活完全偏離。縱使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行為對B有身心影響,但可以肯定他在兩次事件中均受到相當程度的痛楚。被告在B尚處於心智急速成長時期作出這些行為,實屬加刑因素。

法庭須明確地傳遞虐兒嚴重後果

黃官又言,法庭必須向兒童工作者,特別是在大型機構照顧眾多兒童的人,明確地傳遞虐待或疏忽照顧兒童的嚴重後果;又特別提到涉案受害幼童基於家庭因素,經社署轉介後受託於「童樂居」,被告擔當著重要角色,必須愛護他們。

就被告聲稱因為疏忽、忙碌、沒有考慮後果等因素而犯案,感化官認為被告長時間擔任兒童照顧者,理應一直保持警覺,但相信她沒有意圖傷害B,僅可值得建議判處181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不過,黃官明言,不接納被告聲稱她曾揮手防止B受傷,指出其動作明顯是「推」B的頭部而非「揮動」,更不可能是想避免B受傷。

黃官嚴斥被告作為長期照顧年幼兒童的專業人士,拉扯B頭髮絕非沒有意圖傷害對方,或者無法預計後果,其說法明顯是罔顧事實以及無可否認的閉路電視片段,就算她認罪,其悔意亦令人懷疑。考慮到被告悔意有限,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即時監禁無可避免,遂以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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