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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乐居职员集体虐儿 首宗判刑 官斥情绪失控发洩无悔意 将男童头撞墙等香咏姗仅囚4个月
发佈日期 : 2022-06-23

周舜宜(左)较早前获委任为香港保护儿童会总幹事。
图为香港保护儿童会。
案件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判刑。
周舜宜(左)较早前获委任为香港保护儿童会总幹事。
图为香港保护儿童会。

【本报记者报道】香港保护儿童会辖下「童乐居」去年底爆出职员集体虐儿丑闻,至今共27名职员被控落案起诉。资深幼儿工作者香咏姗(46岁)早前承认袭击一名2岁男童,包括用力将其头部撞向墙至反弹、拉扯他的头髮及手脚。署理主任裁判官黄雅茵指量刑起点是6个月,因认罪扣减刑期,判她入狱囚4个月,此为首宗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黄雅茵直斥被告行为「极度过火」,毫无疑问是情绪失控,并发洩在男童身上。对于被告自称无意伤害男童,裁判官批评她罔顾事实,悔意有限,拒绝判处社会服务令。



被告香咏姗已婚,育有1名读小五的女儿。她自1996年起在童乐居工作,至今年1月被辞退。被告承认于2021年11月30日及12月17日,在旺角砵兰街387号地下「童乐居」内,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儿童责任,故意袭击2岁男童B,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被告育有1名读小五的女儿

案情透露,被告先后两度袭击男童B,去年11月30日于活动室内,一手拉B的头、一手扯其头髮,再在B欲离开之际拉其手脚;及至同年12月17日,又在另外7名儿童面前,于洗手间内突然用力将B的头撞向墙,令B的头随即反弹。

署理主任裁判官黄雅茵判刑时指出,在反覆观看涉案闭路电视片段后,不能认同被告在首次虐儿事件中,声称因想阻止受害男童B与其他小朋友的身体接触,而拉其头髮及手脚,指出如果只是想分隔两名儿童,根本无需作出涉案一连串行为,批评被告行为远远超出其所述之目的。况且,在同一片段可见,被告仅用手轻力分开其他儿童,代表她知悉可有其他方式处理类似情况,却选择採取本案的暴力方法。

黄官续指出,男童B在游戏期间与其他儿童的互动并非不寻常,被告作为一名母亲及富有经验的儿童工作者,明显是反应过敏,痛斥其行为对于仅得2岁的B而言「极度过火」。对于被告解释当时只是捉住B的髮圈,黄官直言不明白此与案情的严重性有关,B戴了髮圈并不代表他感受不到痛楚。

男童B双手抱头 无哭不代表不痛

针对第二次事件,黄官指出,男童B当时只是把头部稍为向旁边垃圾桶伸出,却遭被告用力撞向墙边,力度勐烈至B的头部回弹。然而,B事前没有作出任何行为挑起被告情绪,被告毫无疑问是情绪失控,发洩在B身上。虽然观看片段无法肯定B有否哭泣,但即使B没有哭泣,也不代表他感受不到痛楚,或者痛楚并非强烈,因他在被告施虐后头部回弹,更双手抱头。

被告解释B经常拖延,惟黄官不接纳此作求情因素,反驳2岁幼童未能尽速完成日常行为也属正常,而且B当日不曾作任何拖延行为,直斥被告施虐与管教日常生活完全偏离。纵使案中没有证据显示,被告行为对B有身心影响,但可以肯定他在两次事件中均受到相当程度的痛楚。被告在B尚处于心智急速成长时期作出这些行为,实属加刑因素。

法庭须明确地传递虐儿严重后果

黄官又言,法庭必须向儿童工作者,特别是在大型机构照顾众多儿童的人,明确地传递虐待或疏忽照顾儿童的严重后果;又特别提到涉案受害幼童基于家庭因素,经社署转介后受託于「童乐居」,被告担当着重要角色,必须爱护他们。

就被告声称因为疏忽、忙碌、没有考虑后果等因素而犯案,感化官认为被告长时间担任儿童照顾者,理应一直保持警觉,但相信她没有意图伤害B,仅可值得建议判处181至240小时的社会服务令。不过,黄官明言,不接纳被告声称她曾挥手防止B受伤,指出其动作明显是「推」B的头部而非「挥动」,更不可能是想避免B受伤。

黄官严斥被告作为长期照顾年幼儿童的专业人士,拉扯B头髮绝非没有意图伤害对方,或者无法预计后果,其说法明显是罔顾事实以及无可否认的闭路电视片段,就算她认罪,其悔意亦令人怀疑。考虑到被告悔意有限,判处社会服务令并不适合,即时监禁无可避免,遂以6个月作为量刑起点,认罪后扣减至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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