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原名林明乐的艺人杨明(41岁),2020年8月在半山马己仙峡道驾车撞壆,怀疑醉酒驾驶。他较早前承认「不小心驾驶」及「车窗玻璃透光度不足」两罪,被判监18日、停牌两年,以及罚款2,000元,并要自费接受驾驶改进课程。不过,他之后认为刑罚过重,上诉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法官陈仲衡昨日宣读判词,驳回杨明上诉,维持原判,杨明需要即时服刑。
法官陈仲衡在书面判词表示,上诉一方称杨明承认的「不小心驾驶」罪,不涉任何「严重受酒精影响」的指控,而且控方没有以「危险驾驶」或「醉酒驾驶」罪提告,因此原审裁判官在判刑时,不应把有关因素纳入考虑。不过,陈官认为,三罪均属「严重性相若罪行(offences of comparable gravity)」,罚则相差无几,加上案中有足够证据显示,杨明案发时受酒精影响,足见其驾驶态度,即使裁判官的考虑涉及其他控罪,也没有对杨明不公。
杨明一方投诉原审裁判官邓少雄在没有足够证据基础下,称杨明驾驶时「严重受酒精影响」,但法官陈仲衡昨日指出,警方于现场嗅到杨明有轻微酒气、杨明于现场显得神智不清、杨明曾在玛丽医院一度情绪失控并呈现半昏迷状态,杨明于案发时的驾驶失控情况亦是极不寻常。陈官指出,原审裁判官的考虑和分析正确,认为被告受酒精影响是唯一可合理解释,原审亦有足够事实基础作出裁定,并非凭空臆测。
斥杨明驾驶态度持续地差劲
至于本案「不小心驾驶」罪,杨明一方投诉邓官给予杨明过往的定罪纪录过多比重,陈官分析称杨明虽然并无任何「不小心驾驶」罪的定罪纪录,但本案与杨明在2005年所犯的「在体内酒精浓度超过订明限度的情况下驾驶汽车」罪同样涉及酒后驾驶。陈官指出,证据是铁证如山,杨明反覆的认罪答辩,显示他的悔意只是一般,不足以构成判处缓刑理由。法官指出,以被告的驾驶态度,如果事发时曾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潜在后果(potential consequences)」可以极为严重,因此不能以没有造成其他伤亡作为轻判理由。
法官提到,杨明一再推翻答辩,根本谈不上「尽早认罪」,认为裁判官以此为由,给予完整的三分之一刑期扣减,是大有商榷的余地。法官批评杨明的驾驶态度持续地差劲,必须判以具阻吓性的刑罚,原审法官并无原则性犯错或明显判刑过重,裁定杨明的上诉理据无一成立,维持原判。
杨明前年8月在半山马己仙峡道驾车撞壆,怀疑醉酒驾驶。他较早前承认「不小心驾驶」及「车窗玻璃透光度不足」两项罪名,被判监18日、停牌两年、罚款2,000元,并要自费接受驾驶改进课程。他之后认为刑罚过重,上诉至高等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