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陳仲衡判詞重點內容‧原審裁判官按證據推論楊明駕駛時受酒精影響,無任何剛愎武斷、不合情理或邏輯,或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遺漏或未作分析‧法庭過往的輕判,明顯未能有效警惕楊明不可酒後駕駛‧楊明明顯無從過往刑罰汲取教訓‧本案證據鐵證如山,楊明卻反覆更改認罪答辯,反映悔意只屬一般‧楊明不是沒有重犯的風險‧本案無造成傷亡純屬僥倖‧楊明駕駛態度是「持續地差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