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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覆核刑期獲批准 事主祖母及叔父改判入獄6年 父親強姦親女再教唆作假口供被判加監至9年半
發佈日期 : 2023-06-08

被告向高院提定罪及刑期上訴。

【本報記者報道】父親涉嫌強姦年僅13歲的親生女兒,並指示家人阻止女兒出庭,要求女兒作假口供。父親、祖母及叔父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成,被判囚四年九個月至六年半,眾被告向高等法院提定罪及刑期上訴,而律政司亦提出刑期覆核申請。上訴庭駁回三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但批准律政司對三人的刑罰覆核申請。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判刑明顯不足及原則上犯錯,改判剛刑滿出獄的父親監禁九年半,而在去年刑滿出獄的祖母及叔父,改判監禁六年。三人均需要即時服刑。

上訴人分別為事主的父親L.C.L.(46歲)、祖母L.M.Y.(70歲),以及叔父L.C.Y.(41歲)。三人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父親另外被裁定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罪成。父親被判囚六年半,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祖母及叔父各被判囚四年九個月,提出定罪上訴。律政司另就三人的刑期提出覆核申請。

上訴方認為,原審時控方結案陳詞時多次出錯,對整案的陳述既偏頗又不中立,亦加入個人評論及想法,原審法官理應指示陪審團對控方的錯誤陳述置諸不理。上訴方稱,在被告沒有出庭自辯以及沒有傳召辯方證人的情況,控方理應向法庭申請可否作出結案陳詞,辯方有權提出反對,由法庭考慮是否批准,惟此建議沒有案例支持。上訴方又指,控方結案陳詞及原審法官引導時,均沒有提及對被告有利的證供,對被告不公。

法官斥試圖令強姦案無疾而終

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時指出,父親原被控兩項強姦罪及五項非禮罪,涉及亂倫及重覆犯案,實質罪行非常嚴重,一旦定罪會面對14年或以上的監禁,但父親在扣押期間指使親人接觸女兒致使其改口供,又將女兒帶返內地以致她缺席審訊,嚴重違反誠信,屬整案的始作俑者及直接得益者,判囚六年半實屬明顯過輕及原則上犯錯,應上調刑期至九年來反映父親的罪責。

律政司引述原審法官原本考慮判父親監禁八年半,但考慮到父親因強姦案被扣押466日,故酌情扣減至監禁六年半,但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地給予酌情扣減,而法庭一般只會在例外情況扣減另一案的還押日子。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出,原審法官酌情扣減了兩年的刑期,較父親被扣押466日的日子多,律政司亦指出此為過分扣減刑期。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提到,父親是在強姦案扣押期間妨礙司法公正,罪加一等,更是以一己之力聯同祖母及叔父迫使女兒撤回指控,令強姦案無疾而終。

律政司認為,祖母及叔父被判囚四年九個月亦屬明顯過輕及原則上犯錯,理應判囚七年,以反映案件嚴重性。律政司表示,祖母及叔父的角色不可或缺,父親在獄中扣押期間透過他們去接觸女兒,才可成功妨礙司法公正。祖母多次要求孫女「扮跌親個腦,扮咩都唔知」,威脅如她「唔幫老豆第時無嫁妝」,又持續獻殷勤買禮物給她。叔父要求她出庭化濃妝、衣著暴露,「扮傻扮唔記得」,二人行為令她撤回指控,令父親當庭釋放,涉及嚴重違反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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