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发展局向立法会提交参考资料称,就《政府租契续期条例草案》今日刊登宪报,本月13日在立法会首读和开始二读辩论。根据文件,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在2022年6月向各国驻特区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代表办事处作出要求,这些「外国关连实体」不得未经公署事先批准下,获得或处置用作办公用房、馆长寓邸和馆员住房的房地产,须获公署事先批准的要求,亦应适用于有关房地产的地契续期。发展局发言人称,若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问题,会考虑不予相关地契续期,而国家安全必定属于公众利益考虑。
发展局在文件透露,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在2022年6月向各国驻特区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代表办事处作出要求,这些「外国关连实体」不得未经公署事先批准下,获得或处置用作办公用房、馆长寓邸和馆员住房的房地产,须获公署事先批准的要求,亦应适用于有关房地产的地契续期。
若无公署批准 地契期满后不得续期
地契续期方面,受公署的要求规管的房地产是指完全或部分由外国关连实体持有,即为地契承租人的土地或物业。这些房地产的地契续期事宜,既受制于政府作为地主的决定,亦需得到公署的批准。具体来说,特区政府会首先在有关地契到期前不少于六年或(如地契在指定日期后六年内到期)在指定日期当天,刊登续期公告和相应的「不予续期列表」。如特区政府的续期公告涵盖受公署的要求规管的地契,拥有有关房地产的外国关连实体应根据公署要求,在地契期满前至少60天就地契续期向公署提出申请书面批准。
局方指出,因此续期公告受制于获得公署批准此先决条件。如果没有公署的批准,地契在期满后不得续期。
发展局发言人回应传媒查询时指出,目前涉及63个领事馆和八个国际组织的土地少于10块,多层大厦的个别单位约有100个,由于公署的决定涉及外交事权层面,政府不便介入,因此条例列明的上诉机制,并不适用于不获公署批准续期的领事馆或国际组织的房地产地契。发言人称,若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问题则会考虑不予续期。国家安全一定是公众利益的其中一个考虑,但地契属于业主同政府的私人合约,以规管土地用途、发展规模等,假设地契获批续期后,业主涉嫌违反国安的刑事罪行,以《香港国安法》处理有关人士的物业问题,可能更适宜及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