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3 间相关公司,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等罪,案件昨天(16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高等法院)踏入第10日审讯。辩方争议专家报告与两项国安罪的控罪元素并无关联性,指控方专家证人没有看过被告的通讯记录,其报告仅提到外国所採取的制裁行动。控方指出,控方毋须证明被告的行为,最终导致外国採取制裁行动。法官即日颁下判词,批准两份专家报告呈堂,认为专家证人王贵国的供词,有助法庭理解美国针对中央及港府的行动,亦能帮助法庭理解相关行动,是否构成《国安法》的「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行动」。
案件今日(17日)续审,将传召控方「从犯证人」张剑虹,控方预料主问需时一周。早前因私事申请缺席聆讯的辩方资深大律师彭耀鸿,预计下周一(22日)可参与聆讯。
控辩双方在庭上争议有关控方专家证人王贵国教授的专家报告,可否被法庭採纳为呈堂证据,有关报告内容包括外国制裁所带来的影响。控方提出有关的专家报告,主要用作协助法庭了解黎涉案时的心态(state of mind),以及为法庭提供有关海外制裁法案对香港的影响及其立法程序等背景。
辩方就专家证人王贵国的报告提出争议,认为报告与案情没有关联性,当中提及有关美国立法过程及行政命令,并不能説明黎智英的心态或分析其请求制裁的内容,同时又强调报告中解释外国法案对香港利益的影响对法庭考虑控罪裁决无帮助。
法庭质问辩方,若不陈述外国法案对香港利益有什麽影响, 又如何定义这法案中的行动是否属于「制裁」或「封锁」。辩方于庭上多次强调专家报告不能证明控罪元素,但法庭指出法庭有权决定是否接纳专家证供。
辩方又提出法庭无需于今日就争议作出裁决,法庭对辩方说法表达不满 (I am not happy with that),质疑辩方提出争议后竟要求法庭暂不裁决,直指辩方可考虑撤回申请。
法庭指辩方即兴提争议,又「搬龙门」
当控辩双方作毕口头陈词后,辩方大律师关文渭再向法庭提出新论点,反对王教授于其补充专家证人供词内的总结部份,概括其意见指外国自2019年对香港实施的制裁、封锁及其他敌对行动,影响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及贸易中心的稳定,有关内容涉及个人意见。
法官指出辩方的书面陈词与庭上的口述陈词存在差异,并不一致,辩方于书面陈词从未提及针对专家的总结意见提出争议,法庭要求辩方必须澄清立场是反对整份专家证人供词呈堂,抑或只是争议有关总结部份。
法官杜丽冰质疑,辩方于现阶段才提出新论点,显然早前未有深思熟虑,并指辩方的新争议点「搬龙门」(you have moved the goalpost);法官李运腾续指,辩方不断就控方的理据即兴提出新的争议点,只会没完没了(but now you are making some new points to the reply of prosecution’s submissions, you’re raising new matters and so it will never end, whatever occurs in your mind you say it)。
法庭其后颁下判词,裁定专家证人王贵国的证供与本案中的控罪二及三 (即《香港国安法》第 29 条「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有关连性,并可接纳为控方证据,判词中列明控方引用相关证供的目的为:
辨识(identify)美国对中央及香港特区政府官员实施或考虑作出的「制裁、封锁或者採取其他敌对行动」
法庭指出,王贵国的证供可为法庭提供相关法案的立法背景,并协助法庭正确了解美国对中央及香港特区政府官员採取的措施(measures),有助法庭日后裁决该些措施是否构成《香港国安法》第 29 条中指的「制裁、封锁或者採取其 他敌对行动」。
法庭认为,控罪二及三没有要求控方证明被告的言行引致外国实施制裁、封锁或敌对行动,如外国已确实採取有关行动,可考虑用作为辅助控方的举证元素(Circumstantial Support)。
法庭最后重申,法庭将不偏不倚及公正无私,因应实际证据比重,再决定接纳王贵国的哪些证供。控方将传召前壹传媒行政总裁张剑虹出庭作供审讯将于明日早上十时继续,控方将传召首名「从犯证人」 (污点证人)前壹传媒行政总裁张剑虹出庭作供,预料控方主问需时约一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