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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法庭了解黎智英心態及制裁對港影響 法官批准專家報告呈堂控方今傳召張劍虹作供
發佈日期 : 2024-01-17


【本報記者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昨天(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踏入第10日審訊。辯方爭議專家報告與兩項國安罪的控罪元素並無關聯性,指控方專家證人沒有看過被告的通訊記錄,其報告僅提到外國所採取的制裁行動。控方指出,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的行為,最終導致外國採取制裁行動。法官即日頒下判詞,批准兩份專家報告呈堂,認為專家證人王貴國的供詞,有助法庭理解美國針對中央及港府的行動,亦能幫助法庭理解相關行動,是否構成《國安法》的「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案件今日(17日)續審,將傳召控方「從犯證人」張劍虹,控方預料主問需時一周。早前因私事申請缺席聆訊的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預計下周一(22日)可參與聆訊。

控辯雙方在庭上爭議有關控方專家證人王貴國教授的專家報告,可否被法庭採納為呈堂證據,有關報告內容包括外國制裁所帶來的影響。控方提出有關的專家報告,主要用作協助法庭了解黎涉案時的心態(state of mind),以及為法庭提供有關海外制裁法案對香港的影響及其立法程序等背景。

辯方就專家證人王貴國的報告提出爭議,認為報告與案情沒有關聯性,當中提及有關美國立法過程及行政命令,並不能説明黎智英的心態或分析其請求制裁的内容,同時又強調報告中解釋外國法案對香港利益的影響對法庭考慮控罪裁決無幫助。

法庭質問辯方,若不陳述外國法案對香港利益有什麽影響, 又如何定義這法案中的行動是否屬於「制裁」或「封鎖」。辯方於庭上多次强調專家報告不能證明控罪元素,但法庭指出法庭有權決定是否接納專家證供。

辯方又提出法庭無需於今日就爭議作出裁決,法庭對辯方說法表達不滿 (I am not happy with that),質疑辯方提出爭議後竟要求法庭暫不裁決,直指辯方可考慮撤回申請。

法庭指辯方即興提爭議,又「搬龍門」

當控辯雙方作畢口頭陳詞後,辯方大律師關文渭再向法庭提出新論點,反對王教授於其補充專家證人供詞內的總結部份,概括其意見指外國自2019年對香港實施的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行動,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貿易中心的穩定,有關內容涉及個人意見。

法官指出辯方的書面陳詞與庭上的口述陳詞存在差異,並不一致,辯方於書面陳詞從未提及針對專家的總結意見提出爭議,法庭要求辯方必須澄清立場是反對整份專家證人供詞呈堂,抑或只是爭議有關總結部份。

法官杜麗冰質疑,辯方於現階段才提出新論點,顯然早前未有深思熟慮,並指辯方的新爭議點「搬龍門」(you have moved the goalpost);法官李運騰續指,辯方不斷就控方的理據即興提出新的爭議點,只會沒完沒了(but now you are making some new points to the reply of prosecution’s submissions, you’re raising new matters and so it will never end, whatever occurs in your mind you say it)。

法庭其後頒下判詞,裁定專家證人王貴國的證供與本案中的控罪二及三 (即《香港國安法》第 29 條「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有關連性,並可接納為控方證據,判詞中列明控方引用相關證供的目的為:

辨識(identify)美國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實施或考慮作出的「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法庭指出,王貴國的證供可為法庭提供相關法案的立法背景,並協助法庭正確了解美國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採取的措施(measures),有助法庭日後裁決該些措施是否構成《香港國安法》第 29 條中指的「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
他敵對行動」。

法庭認為,控罪二及三沒有要求控方證明被告的言行引致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敵對行動,如外國已確實採取有關行動,可考慮用作為輔助控方的舉證元素(Circumstantial Support)。

法庭最後重申,法庭將不偏不倚及公正無私,因應實際證據比重,再決定接納王貴國的哪些證供。控方將傳召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出庭作供審訊將於明日早上十時繼續,控方將傳召首名「從犯證人」 (污點證人)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出庭作供,預料控方主問需時約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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