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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增「境外干預罪」 避免有人與外國聯手干預中央及特區事務
發佈日期 : 2024-01-31

現潛逃澳洲的許智峯提出制裁香港,假如有港人配合他

【本報記者報道】政府啟動《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建議新增全新的「境外干預罪」,以避免有人與外國聯手干預中央及特區事務。

政府建議,《基本法》第23條立法引入新罪行,包括「境外干預罪」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文件指出,根據外國相關法例,如果基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濫用或損壞公共基礎設施,最高可被判監20年,甚至終身監禁。

「境外干預罪」指出,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以下干預效果,包括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區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政策或措施,或作出或執行任何其他決定;干預香港特區的選舉;影響立法會履行職能;影響法院履行職能;或損害中央與特區之間,或中國或香港特區與任何外國的關係。

諮詢文件同時提出,完善《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政治團體與外國組織建立聯繫,危害國家安全組織不可在港運作,如果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理由,需要禁止有關組織運作,可於憲報刊登有關禁令。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表示,《社團條例》禁止社團運作機制僅限於社團,而沒有包含合作社、法團等組織,建議條例擴大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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