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政府启动《基本法》第23条本地立法,建议新增全新的「境外干预罪」,以避免有人与外国联手干预中央及特区事务。
政府建议,《基本法》第23条立法引入新罪行,包括「境外干预罪」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文件指出,根据外国相关法例,如果基于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滥用或损坏公共基础设施,最高可被判监20年,甚至终身监禁。
「境外干预罪」指出,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带来以下干预效果,包括影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区行政机关制订或执行政策或措施,或作出或执行任何其他决定;干预香港特区的选举;影响立法会履行职能;影响法院履行职能;或损害中央与特区之间,或中国或香港特区与任何外国的关係。
谘询文件同时提出,完善《社团条例》,禁止香港政治团体与外国组织建立联繫,危害国家安全组织不可在港运作,如果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理由,需要禁止有关组织运作,可于宪报刊登有关禁令。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昨日表示,《社团条例》禁止社团运作机制仅限于社团,而没有包含合作社、法团等组织,建议条例扩大涵盖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