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政府在《基本法》第23条立法谘询文件建议,新增「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在没有合法权限下就电脑或电子系统作出危害国家安全作为」罪。文件指出,本港近年面对的国家安全风险具体情况,包括暴徒在2019年冲击不同政府建筑物和立法会大楼,肆意并大范围毁坏多个港铁车站及交通灯、栏杆、电掣箱等交通设施。
「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是针对损坏或削弱公共基础设施,有关行为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受保障的公共基础设施,可包括中央或特区政府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及提供公共服务,如供水、排污、能源、燃料或通讯等的任何公共设施。文件提到,外国的法律中,任何人干犯类似的破坏活动罪,可处监禁20年至终身监禁不等,在釐定罚则时可以此作为参考。
当局表示,「在没有合法权限下就电脑或电子系统作出危害国家安全作为」罪,是为应对现时电脑或电子世界,以及未来新技术的国安风险。人工智能技术正广泛应用于社会上不同的领域,蕴含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不容忽视。当局建议引入罪行,打击对电脑或电子系统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主要针对在明知没有合法权限,并意图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就某电脑或电子系统作出某作为。当局指出,实际的条文会明确界定相关罪行的元素,确保精准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会窒碍科技创新,反而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