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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由法庭決定 確保非由執法機關獨行獨斷 危害國安被捕人羈留期最多延長14天 平衡警方調查人權保障
發佈日期 : 2024-03-12


【本報記者報道】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繼續開會。草案提到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在現有48小時羈留期的基礎上,延長危害國安罪行的被捕人羈留期最多14天,有議員認為應為羈留期保留靈活性。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出,要平衡警方的調查及人權保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香港加入法院角色,可確保延長羈留期不是由執法機關獨行獨斷,而是交由法庭決定,法官會檢視所有相關資料,包括警方提供的資料,並在尊重被捕人權利下作出決定。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法院就申請延長羈留期的決定,如就申請進行聆訊的裁判官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延長(或進一步延長)被捕人被警方羈留的期間屬有理可據,則該裁判官可作出授權,將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的情況下被警方羈留的期間——如屬被捕人被拘捕後的首次申請——延長,延長期為一段自首段羈留期屆滿後起計的不超逾七日的期間;及如屬其後的申請——進一步延長,每段延長期不得超逾七日,而延長期亦不得致使被捕人的總羈留期間,超逾自首段羈留期屆滿後起計的14日」。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吳秋北稱:「這個標準是基於我們調查能力、本身的經驗,還是單看別人英國這樣我們就這樣,應想一個實際情況,我們香港過往會否因此而走犯?」鄧炳強回應稱:「《國安法》已實施三年,期間類似經驗的總結,我們相信14日應該是足夠。過往只有48小時,嘗試過48小時未能將他檢控,於是擔保外出,也有試過有人擔保外出時潛逃,所以我們相信如能延長至14日,這些情況應可避免,相信有足夠時間讓我們決定是否有證據作出檢控。」

A4聯盟立法會議員楊永杰認為,目前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愈來愈複雜,應為羈留期保留彈性,認為不必為羈留期設立總時限。鄧炳強回應稱,考慮香港實際情況,包括警方過去調查涉及國安的案件,再參考外國經驗,加上要保障被捕人權利,認為延長14日羈留期是平衡各方面後最理想的時限。

有議員關注法庭在處理延長羈留的申請時,是否有考慮香港人權法案,亦有議員關注警方不必給予被捕人有關申請延長羈留的相關資料。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並非全部都有法庭角色在其中,本港加入法院的角色,可確保延長羈留期不是由執法機關獨行獨斷,而是交由法庭決定,法官會檢視所有相關資料,包括警方提供的資料,並在尊重被捕人權利下作出決定。

林定國說,即使被捕人未必有機會檢視所有警方需要保密的資料,但可尋求律師協助,律師可代為向法庭陳述反對延長羈留的理據,因此條文是平衡所有元素。對於條文會否讓被捕人有機會濫用或藉機拖延時間等,林定國說,如果拖延只會令被捕人進一步加長羈留期,他不相信在常理下被捕人會希望自己繼續被羈留。

限制諮詢相關個別律師條文 避免通風報信

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稱,警方在拘捕被捕人後,要提出延長羈留期,必須要向法庭清楚解釋理據,亦要盡快將被捕人帶到裁判官席前,法庭會檢視是否符合條件,不會令被捕人受到任意拘留。

至於草案有兩條條文分別列明,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可限制諮詢個別律師、限制諮詢任何律師。林定國解釋,「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可限制諮詢相關個別律師」的條文,稱條文所指明是限制被羈留人士在羈留時間內的諮詢,但不影響相關人士在其他任何階段諮詢律師的權利,指根據人權法任何人都有權諮詢律師。他解釋說條文是希望限制有律師藉諮詢為名,通風報信、毀滅證據、妨礙司法公正等,強調不影響被羈留人士諮詢其他律師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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