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昨日继续开会。草案提到警方可向法庭申请,在现有48小时羁留期的基础上,延长危害国安罪行的被捕人羁留期最多14天,有议员认为应为羁留期保留灵活性。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指出,要平衡警方的调查及人权保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香港加入法院角色,可确保延长羁留期不是由执法机关独行独断,而是交由法庭决定,法官会检视所有相关资料,包括警方提供的资料,并在尊重被捕人权利下作出决定。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法院就申请延长羁留期的决定,如就申请进行聆讯的裁判官信纳,有合理理由相信延长(或进一步延长)被捕人被警方羁留的期间属有理可据,则该裁判官可作出授权,将被捕人在没有被落案起诉的情况下被警方羁留的期间——如属被捕人被拘捕后的首次申请——延长,延长期为一段自首段羁留期届满后起计的不超逾七日的期间;及如属其后的申请——进一步延长,每段延长期不得超逾七日,而延长期亦不得致使被捕人的总羁留期间,超逾自首段羁留期届满后起计的14日」。
工联会立法会议员吴秋北称:「这个标准是基于我们调查能力、本身的经验,还是单看别人英国这样我们就这样,应想一个实际情况,我们香港过往会否因此而走犯?」邓炳强回应称:「《国安法》已实施三年,期间类似经验的总结,我们相信14日应该是足够。过往只有48小时,尝试过48小时未能将他检控,于是担保外出,也有试过有人担保外出时潜逃,所以我们相信如能延长至14日,这些情况应可避免,相信有足够时间让我们决定是否有证据作出检控。」
A4联盟立法会议员杨永杰认为,目前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愈来愈复杂,应为羁留期保留弹性,认为不必为羁留期设立总时限。邓炳强回应称,考虑香港实际情况,包括警方过去调查涉及国安的案件,再参考外国经验,加上要保障被捕人权利,认为延长14日羁留期是平衡各方面后最理想的时限。
有议员关注法庭在处理延长羁留的申请时,是否有考虑香港人权法案,亦有议员关注警方不必给予被捕人有关申请延长羁留的相关资料。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并非全部都有法庭角色在其中,本港加入法院的角色,可确保延长羁留期不是由执法机关独行独断,而是交由法庭决定,法官会检视所有相关资料,包括警方提供的资料,并在尊重被捕人权利下作出决定。
林定国说,即使被捕人未必有机会检视所有警方需要保密的资料,但可寻求律师协助,律师可代为向法庭陈述反对延长羁留的理据,因此条文是平衡所有元素。对于条文会否让被捕人有机会滥用或藉机拖延时间等,林定国说,如果拖延只会令被捕人进一步加长羁留期,他不相信在常理下被捕人会希望自己继续被羁留。
限制谘询相关个别律师条文 避免通风报信
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乐逢源称,警方在拘捕被捕人后,要提出延长羁留期,必须要向法庭清楚解释理据,亦要尽快将被捕人带到裁判官席前,法庭会检视是否符合条件,不会令被捕人受到任意拘留。
至于草案有两条条文分别列明,因应危害国家安全情况可限制谘询个别律师、限制谘询任何律师。林定国解释,「因应危害国家安全情况可限制谘询相关个别律师」的条文,称条文所指明是限制被羁留人士在羁留时间内的谘询,但不影响相关人士在其他任何阶段谘询律师的权利,指根据人权法任何人都有权谘询律师。他解释说条文是希望限制有律师藉谘询为名,通风报信、毁灭证据、妨碍司法公正等,强调不影响被羁留人士谘询其他律师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