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列明,有關「潛逃者」的定義包括向被捕人發出手令後屆滿六個月、合理地相信相關人士並非身處特區等,屆時才可撤銷對方的特區護照、專業資格等。有議員昨日表示,要等待六個月並不合理。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稱,有關手令屆滿六個月的條文,是希望給予潛逃者合理時間,讓相關人士考慮是否回港,而聽取多名議員意見後,會再謹慎檢視有關條文。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表示:「很多潛逃者潛逃惡意『唱衰』香港,或參加反中亂港活動,我們在電視見到,為何要等六個月?」民建聯陳克勤稱,危害國安的人士比「殺人放火」更嚴重,應該縮短六個月的期限,或直接刪除條文。新民黨黎棟國表示,屆滿六個月的條文絕對沒有需要,形容是用「麻繩綁自己對手」。
鄧炳強表示,針對潛逃者有一系列後果,包括取消護照等,有關後果是希望令被捕人得知潛逃需要付出代價。他解釋,有關手令屆滿六個月的條文,是希望給予潛逃者合理時間,讓相關人士考慮是否回港。他在聽取多名議員意見後,指會再謹慎檢視有關條文。他稱:「發出手令,都要給時間知道手令發出;第二是合理情況,是否自己回來面對刑責。都經評估,若六個月不回來,回來機會相對很低。在座委員覺得有重新考慮空間,我們會重新考慮。」
「行動限制令」對踢保者施加限制
另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為違反國安罪行的保釋人士施加限制,警方可向法庭提出申請「行動限制令」,包括限制保釋者在指明地方居住、聯絡指明人士等。
經民聯林健鋒指出,過往不少違反國安罪行人士申請保釋後潛逃,很多人反映應為條文「加辣」。鄧炳強表示,透過「行動限制令」,可對踢保人士施加限制。如有違反可被拘捕及判監一年,相信某程度可堵塞以往面對的風險,而且整體條文屬「組合拳」,包括有措施針對潛逃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