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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称潜逃半年始可撤销特区护照等不合理 保安局:会再谨慎检视相关条文
发佈日期 : 2024-03-12

周庭不时更新社交网站。(周庭IG图片)

【本报记者报道】《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列明,有关「潜逃者」的定义包括向被捕人发出手令后届满六个月、合理地相信相关人士并非身处特区等,届时才可撤销对方的特区护照、专业资格等。有议员昨日表示,要等待六个月并不合理。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称,有关手令届满六个月的条文,是希望给予潜逃者合理时间,让相关人士考虑是否回港,而听取多名议员意见后,会再谨慎检视有关条文。

新民党立法会议员叶刘淑仪表示:「很多潜逃者潜逃恶意『唱衰』香港,或参加反中乱港活动,我们在电视见到,为何要等六个月?」民建联陈克勤称,危害国安的人士比「杀人放火」更严重,应该缩短六个月的期限,或直接删除条文。新民党黎栋国表示,届满六个月的条文绝对没有需要,形容是用「麻绳绑自己对手」。

邓炳强表示,针对潜逃者有一系列后果,包括取消护照等,有关后果是希望令被捕人得知潜逃需要付出代价。他解释,有关手令届满六个月的条文,是希望给予潜逃者合理时间,让相关人士考虑是否回港。他在听取多名议员意见后,指会再谨慎检视有关条文。他称:「发出手令,都要给时间知道手令发出;第二是合理情况,是否自己回来面对刑责。都经评估,若六个月不回来,回来机会相对很低。在座委员觉得有重新考虑空间,我们会重新考虑。」

「行动限制令」对踢保者施加限制

另外,《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提出为违反国安罪行的保释人士施加限制,警方可向法庭提出申请「行动限制令」,包括限制保释者在指明地方居住、联络指明人士等。

经民联林健锋指出,过往不少违反国安罪行人士申请保释后潜逃,很多人反映应为条文「加辣」。邓炳强表示,透过「行动限制令」,可对踢保人士施加限制。如有违反可被拘捕及判监一年,相信某程度可堵塞以往面对的风险,而且整体条文属「组合拳」,包括有措施针对潜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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