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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立法 潛逃人士特區護照會被永久撤銷 保安局修訂定義 禁制潛逃者毋須等半年
發佈日期 : 2024-03-13

鄧炳強連日來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到立法會出席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繼續舉行會議
潛逃者的特區護照一旦被撤銷,屬永久性質。
鄧炳強連日來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到立法會出席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繼續舉行會議

【本報記者報道】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連續第五天舉行會議。草案列明有關「潛逃者」的定義,包括向被捕人發出手令後屆滿六個月、合理地相信相關人士並非身處特區等,屆時才可撤銷對方的特區護照、專業資格等。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指出,當局在聽取立法會議員意見及經考量後,會對條文有關指明潛逃者的措施及限制提出修訂,會刪除「法庭發出手令後六個月期間已屆滿」的條文。

針對違反國家安全的潛逃者,草案列明多項禁制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暫時罷免其董事資格、暫時吊銷執業資格等,但僅適用於潛逃至少六個月的人士。有議員在日前舉行的會議上質疑上述條文是「太仁慈」。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表示,當局聽取議員意見及經考量後,會對條文有關指明潛逃者的措施及限制提出修訂,認為修改後仍然可以應對及打擊潛逃行為,亦可平衡第三者利益。他指出,當中有關指明潛逃者的其中一項條件是「法庭發出手令後六個月期間已屆滿」,知道很多議員表示關注,當局會刪除有關條文。

仍可打擊潛逃行為 同時平衡第三者利益

鄧炳強說:「我們知道很多委員對條件表示關注。我們昨(前)日已指積極考慮將86的2c條刪除。」

至於有關指明禁止與不動產相關活動的措施,鄧炳強說,會積極考慮加入條文,訂明任何人不得因為與有關人士在成為潛逃者當日之前,所訂立的不動產合約,而被視為違反條例。對於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者合伙相關禁止的一些措施,鄧炳強說,為令條文原意更清晰和令到一些無辜第三者放心,政府會積極考慮修訂條文,明確規定如果任何人是根據有關人士成為潛逃者之前,產生的合約協定而成立合資企業或投資行為,將不會因有關作為而違例。

鄧炳強說,保安局局長可以酌情決定認為適當的措施,包括考慮採取措施的時機、涉及幾多項措施等,而受影響的個人或機構,亦可向局長申請特許,局長會在不會不利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向受影響的人或機構按實際需要批出特許。

至於撤銷特區護照方面,新民黨葉劉淑儀詢問,潛逃者的特區護照是否只在指定期內撤銷,當有關人士歸案就自動恢復為有效。她又說,在一般情況下,失效的特區護照會被「剪角」,如果有關潛逃者無歸還護照,仍使用手持的特區護照去旅行,如何令其他國家得知有關護照已失效。

鄧炳強表示,現時已有機制處理,當有關人士的特區護照失效時,入境處會通知外國的入境部門,並會與航空公司聯繫。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表示,有關潛逃者的護照一旦被撤銷,則屬永久撤銷,而非暫時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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