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昨日连续第五天举行会议。草案列明有关「潜逃者」的定义,包括向被捕人发出手令后届满六个月、合理地相信相关人士并非身处特区等,届时才可撤销对方的特区护照、专业资格等。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昨日指出,当局在听取立法会议员意见及经考量后,会对条文有关指明潜逃者的措施及限制提出修订,会删除「法庭发出手令后六个月期间已届满」的条文。
针对违反国家安全的潜逃者,草案列明多项禁制措施,包括撤销特区护照、暂时罢免其董事资格、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等,但仅适用于潜逃至少六个月的人士。有议员在日前举行的会议上质疑上述条文是「太仁慈」。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昨日表示,当局听取议员意见及经考量后,会对条文有关指明潜逃者的措施及限制提出修订,认为修改后仍然可以应对及打击潜逃行为,亦可平衡第三者利益。他指出,当中有关指明潜逃者的其中一项条件是「法庭发出手令后六个月期间已届满」,知道很多议员表示关注,当局会删除有关条文。
仍可打击潜逃行为 同时平衡第三者利益
邓炳强说:「我们知道很多委员对条件表示关注。我们昨(前)日已指积极考虑将86的2c条删除。」
至于有关指明禁止与不动产相关活动的措施,邓炳强说,会积极考虑加入条文,订明任何人不得因为与有关人士在成为潜逃者当日之前,所订立的不动产合约,而被视为违反条例。对于有关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者合伙相关禁止的一些措施,邓炳强说,为令条文原意更清晰和令到一些无辜第三者放心,政府会积极考虑修订条文,明确规定如果任何人是根据有关人士成为潜逃者之前,产生的合约协定而成立合资企业或投资行为,将不会因有关作为而违例。
邓炳强说,保安局局长可以酌情决定认为适当的措施,包括考虑採取措施的时机、涉及几多项措施等,而受影响的个人或机构,亦可向局长申请特许,局长会在不会不利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向受影响的人或机构按实际需要批出特许。
至于撤销特区护照方面,新民党叶刘淑仪询问,潜逃者的特区护照是否只在指定期内撤销,当有关人士归案就自动恢復为有效。她又说,在一般情况下,失效的特区护照会被「剪角」,如果有关潜逃者无归还护照,仍使用手持的特区护照去旅行,如何令其他国家得知有关护照已失效。
邓炳强表示,现时已有机制处理,当有关人士的特区护照失效时,入境处会通知外国的入境部门,并会与航空公司联繫。署理律政专员萧敏镟表示,有关潜逃者的护照一旦被撤销,则属永久撤销,而非暂时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