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有關《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今日進入另一階段,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昨日完成逐條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今日繼續開兩節會議,開始審議由政府提出的修正案。法案委員會由上周五首次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之後每天連續密集式開會,至今舉行20節會議,逐項審議181條條文,已經審議接近40小時。至於由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多項修訂,當中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訂立附屬法例,違者可囚七年。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由上星期五首次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之後每日連續密集式開會,至今舉行20節會議,完成審議181項條文,歷時接近40小時。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昨午3時左右宣布,根據紀錄,已完成所有逐項審議的程序,所有條文已解釋及審議過,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確認正確。保安局因應連日會議所得的意見,提出修正案,法案委員會將進行審議,如稍後完成工作,會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再準備在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辯論。
法案委員會今日會繼續舉行兩節會議,審議由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刪除潛逃半年才禁制條文
根據相關文件,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多項修訂,合共48頁。修正案提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訂立附屬法例,違反該附屬法例屬可公訴罪行,可被判監不超過七年及罰款不超過50萬元。修正案提到,行政長官可向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發布行政指令,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須遵守。
至於國安委的角色,修正案提出,由主席召開會議,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就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履行職責時所作的判斷和決定,由國安委秘書處傳達並協助跟進落實。
有關潛逃者方面,修正案將「發出該手令後的六個月期間已屆滿」的一項刪除。當局說,法案委員會大多數議員強烈認為,不應設立這項條件,應該給予保安局局長最大靈活性應對潛逃者,以及防止規避相關措施。
基礎設施涵蓋港交所系統
在煽惑公職人員離叛方面,修正案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合理地認為,將屬某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將屬該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
至於間諜活動方面,當局指出,因應議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認為「誤導」定義太狹窄,進一步考慮,認為毋須就「誤導」一詞作定義,可予以刪除。境外干預罪方面,就在前面加上「危害國家安全」數個字,以突顯一般正常國際交流不受條文影響,控罪元素就不變。危害國安破壞活動方面,當局建議擴大至貨櫃碼頭等物流設施、港交所系統及公共交通基礎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