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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騷擾舉證被指門檻太高 鄧炳強:訂立法例要公道
發佈日期 : 2024-03-14

鄧炳強強調訂立法例時要公道。

【本報記者報道】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有立法會議員認為,非法騷擾的舉證門檻過高。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強調,訂立法例要公道,既要為執法人員提供保障,同時需避免有人誤墮法網。

根據草案,任何人用威嚇、辱罵性言詞或行為,妨礙或阻嚇人員執行職能,或令人員、其家人感到驚恐、困擾等,即屬違法,最高判囚10年。

經民聯盧偉國稱,有關文字表述寬鬆,擔心是「對敵慈悲對友刁」。工聯會吳秋北建議條例的刑罰分為兩級制,如果未能符合條例內所有定罪條件,純粹是對執行國安工作人員作出侮辱,就處以較輕刑罰。

鄧炳強指出,在訂立法例時要公道,而非考慮是否慈悲,一方面對執法及處理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有適當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以免市民會誤墮法網,又以自己2019年與家人受到滋擾的經驗為例子,稱有人向他作出騷擾言論,他並不感到害怕,但若打電話到他家人的工作地點,情況就不同,因此要視乎場景及對象等因素。

他表示:「我們不是慈不慈悲,我們是公道的。舉例有人講髒話罵我同事,同事很怕,原來該人與家人聊天都是這樣,以他自己個人背景來說,我跟我女兒說話都是這樣,說我跟參與審訊的人說那樣話,是不對?放到時、地、人就很合理,他不是特意針對他。」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條文涵蓋執法期間所有流程:「如我準備檢控人,你來恐嚇我便包含;現在正在檢控,法庭進行中亦包含;結束了,因我曾做過這件事,你今天恐嚇我,你做了這些、以後不要再來了,都包含,所以是全覆蓋。」

民建聯黃英豪、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簡慧敏關注,條例並無域外效力,會否影響執法效果,舉例若有人利用外國電話卡,向本港的執法或負責國安工作人員作出騷擾行為,當局會否有任何技術手段搜證,作出檢控。鄧炳強表示,即使有關訊息是在外地發送至本港,這個情況下,只要有部分行為是在香港發生,本港法院都有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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