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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修 今向內會口頭報告 具共同理念 作宣傳籌款 政府提修正案禁影子組織
發佈日期 : 2024-03-15

有委員相信,草案最快下周三在立法會恢復二讀及三讀

【本報記者報道】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今日將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口頭報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立法工作更接近終點。政府提出的修訂,在「與受禁組織相關的罪行」中,加入「影子組織」條文,只要是一班人以共同理念和目標作出宣傳或籌款,即使無註冊地址,都可被視為影子組織,在條文下亦受限制,不可運作。

《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相關草案前日完成逐條審議後,政府昨就條例草案提出合共40項條文修訂。

政府在多項修正案中,包括修訂「公務人員須協助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條文,加入「任何公務人員須向在特區負責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任何部門、機關及其人員,及時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包括及時提供所需的人力及其他資源。」

修正案又在「禁止參與受禁組織的活動」條文中加入「受禁組織的影子組織」定義,即如某組織(組織甲)顯示自己是另一組織(組織乙),組織甲即屬組織乙的影子組織,二者同樣受該條文限制。民建聯周浩鼎針對「顯示」提出情景,問及「要公告天下的顯示才是顯示,私底下講幾句唔算?」

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回應稱,如某些組織做出幫助受禁組織的某些行動,如呼籲捐款、提供開會場地等,即屬於該情況。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提問,網上平台是否屬於該條文定義下的「組織」,蕭敏鏇「組織」是指一堆人有共同理念、共同目標一起採取行動,無論是否有實際地址或住所,均適用於該條文。

附屬法例在普通法國家法律常見

此外,在第8部「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關保障 」中,修正案提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訂立附屬法例,違反該附屬法例屬可公訴罪行,可被判監不超過7年及罰款不超過50萬元。政府指,附屬法例在香港或普通法國家的法律中十分常見,因應不適宜在主體法例中寫得太細節的情況,由立法會賦權行政機關制定附屬法例。

而就「指明潛逃者」方面,修正案將「發出該手令後的 6 個月期間已屆滿」的一項刪除。「G19」召集人謝偉銓問及,如6個月內「搵唔到人」,即當局無法確定其是否已離境,亦可被定義為「潛逃者」,政府表示認同。

確保是高質量 拿高分的功課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總結時表示,感謝委員就條文提出「到肉」問題,令政府反思及作出修訂,亦令市民更清晰,又指今次審議反映行政、立法機關各司其職,形容23條工作「接近終點」。他指審議過程充分體現行政、立法共同完成憲制責任的決心與能力,強調23條本地立法不但要儘快交上這份遲到近27年的「功課」,亦必須是高質量、可以拿到高分數的作品。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期望,立法會盡快進一步推展立法流程。

委員會支持政府提出的修正案,並支持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表示,今天將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口頭報告。有委員相信,草案最快下周三恢復二讀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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