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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畢《香港國安法》條文 深信裴倫德所作所為屬犯法 李宇軒供稱有人聲稱抵台後可隨捷克代表團離開
發佈日期 : 2024-04-12

圖為裴倫德。
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案續審。(資料圖片)
李宇軒繼續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資料圖片)
圖為裴倫德。
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案續審。(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三間公司否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等共三罪,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從犯證人李宇軒供稱,他於2020年8月12日獲得保釋後,與同案被告陳梓華通電話,對方稱會安排他離港。李續稱,有人表示安排他前往台灣後,可跟隨捷克代表團離開台灣。

對於2020年8月23日,李宇軒經水路潛逃台灣時在內地海域被截獲一事,辯方問及李箇中細節。李指出,自己於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捕,於8月12日獲准保釋外出。李續稱,獲保釋後,由於當時他的手提電話已被警方檢取作為案中證物,於是他便透過另一部手機以Signal及Telegram等通訊軟件與陳梓華聯絡。當時陳向李表示,會安排其離開香港。

李之後接連於手機接收到準備潛逃相關的訊息指示,包括要求他「做反跟蹤」防備、安排其接洽及入住康城等「安全屋」、聯繫逃台船隻「船家」、安排車輛接送前往西貢布袋澳碼頭登船離港等。李補充,他在離港前獲告知其個人資料已被轉交台灣當局,因此李抵台後需向當局投案。此外,李亦表示據稱當時正有一個捷克代表團訪問台灣,所以「可以去跟埋捷克總統的私人飛機走(去捷克),再搵方法去倫敦」。

辯方展示2020年6月30日李與裴倫德的Telegram對話,當晚《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兩人談及條文內容,李表示據其理解,裴從事的活動已干犯《香港國安法》(you have committed a crime according to the text)。

法庭提問李為何認為裴已犯法,「會唔會因為你覺得佢係 以香港作為目標做咗一啲嘢呀」,李解釋,曾細閲《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第38條(「域外效力」,認為《國安法》「有個位係universal jurisdiction(普遍管轄權)」,具有域外效力,因此裴倫德雖不是香港巿民,亦並非身處香港,但根據《國安法》條文,裴倫德的所作所為屬犯法。

《國安法》生效續國際遊說行動

李同時認為,《國安法》或可檢控裴倫德國家及其他國家的市民,因此要考慮「Review(檢視)或Cancel(取消)個MLA(司法互助)或Fugitive Surrender Arrangement(引渡條例)」。

辯方律師於庭上展示《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李宇軒與陳梓華於2020年7月23日的Signal對話紀錄,陳認為《國安法》生效或對李及其行動帶來影響「I am not sure about the implication of NSL on you. Yet, it does not (mean) we don't do anything under the new law.」,李當時未有即時回應陳。

李就此向法庭進一步解釋,由於當時已留意到有人因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被捕,同時認為自己的行為已觸動 內地政府,因此認定自己為北京政敵(Political Enemy),他 亦認為無論他繼續進行國際遊說工作與否,自己最終都會被捕,因此李未有停止有關行動。辯方問李繼續國際遊說是否其個人決定,李反對並強調作出上述決定前,他曾與陳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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