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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无列「禁歌」 市民不应明知而故意作出「踩界」行为 法庭定性《愿荣光》含煽动暴力及鼓吹分裂(另)颁令禁传播
发佈日期 : 2024-05-13


坊间有说法声称「播放《愿荣光归香港》就会犯法,会被警察拘捕及坐监」,我们认为,这是似是而非、危言耸听之说法,把严谨的法律问题看得过于简单化,并且把「拘捕」、「检控」及「定罪」三个截然不同的标准混为一谈。市民必须认清:上诉庭没有把《愿荣光》视作「禁歌」;一言以蔽之,市民单单收听、拥有及歌唱此曲本身并不犯法。不过,上诉庭说明这曲是长期被人利用作煽动暴力、鼓吹分裂思想,用作贬损国家及特区政府。在订明的4项意图下传播这曲就是犯法。市民最好远离此歌,不要故意作出「踩界」行为,以身试法。

在2019年,《愿荣光归香港》(或称「Glory to Hong Kong」)广泛流传,设有不同演奏及语言的版本,唱得街知巷闻。大家都知道这是「港版颜色革命」的主题曲,有人一直利用这歌用来煽动他人参与分裂国家、破坏社会安宁的违法行为和活动;也有人在不同场合故意错误表述这首是「国歌」(而非正确的《义勇军进行曲》),以侮辱及贬损国歌。

为颜色革命歌曲 破坏社会安宁

因此,特区政府申请临时禁制令,最重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及国歌的尊严,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于上周三(5月8日)颁下临时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在分裂国家、侮辱国歌、煽动等4项意图下传播《愿荣光归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解释,是针对有人利用这首歌曲作「武器化」,鼓吹他人进行暴力等违法行为。

纵使禁制令内容清晰,但有记者及法律学者断言《愿荣光归香港》是「禁歌」,就是发放似是而非、危言耸听之评论。其中,香港记者协会主席陈朗昇接受拥有美国官方背景的媒体《美国之音》访问时,形容禁制令是「香港开埠以来首次有『禁歌』」,实是譁众取宠。此外,港大法律学院客座教授陈文敏接受传媒访问时,形容变相令歌曲成为「禁歌」,同样是混淆视听,作为法律学者如果都不能够分辨何谓犯罪意图,真的枉为人师呢!

4项意图下传播《愿荣光》才犯法

不同罪行由不同的「罪行元素」组成,控方要证明一项罪行,就要证明该罪行的所有罪行元素。「罪行元素」可分为「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两大类:「行为」通常是外在,证人可看见,例如目击被告的具体行动,或有相片和影片佐证;「意图」通常是内在,控方要证明被告的犯罪意图,可以是「直接证据」(即被告承认自己有犯罪意图)或者依赖「环境证据」(即可以合理推论被告有犯罪意图的证据)。

我们试举例,单单以《愿荣光》做电话铃声本身不是犯法,但若他故意在播国歌的场合找人打电话给他,令电话声响起,以侮辱国歌。如果有通话纪录或其他证据揭发相关人士有协定进行这行为,就可能有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及意图了。由于需要具备「犯罪意图」,才会违反临时禁制令,换言之,一般市民是难以「误堕法网」。

无犯罪意图及行为 市民难误堕法网

坊间所谓的「播放《愿荣光归香港》歌曲就会犯法」,是危言耸听。在法院,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会考虑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环境证据及证人的口供等。法官只会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才会裁定被告人罪成,并判处公正而合适的刑罚。

在警察层面,只要有合理怀疑相关人士涉嫌干犯某法例,警方就有职责依据法律作出拘捕,以便进行调查,进一步搜集证据;如果警员每次执法前都要思考法庭是否一定判罪,就会变成法官,这是不可能的。同样地,律政司的检控人员决定提出检控前,则首先要考虑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有关检控,并有否合理机会达至定罪,故此不会所有被捕人士都会被起诉。由此可见,「拘捕」、「检控」及「定罪」是三个截然不同的标准,不能混为一谈。

不影响任何合法及正当商业活动

香港特区《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充分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不过,言论自由并非绝对,而可依法受到限制,亦绝不代表可作出侮辱、贬损国歌或分裂国家的违法煽动行为。禁制令与现行法律相辅相成,只禁止在分裂国家、侮辱国歌、煽动等4项意图下传播《愿荣光归香港》,对人权的限制合乎比例。

总结而言,这项禁制令对广大守法市民的权利是丝毫不损,也不影响任何合法及正当的商业活动。不过,大家既然都很清楚这首歌的背景,实在不应明知而故意作出一些「踩界」行为,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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