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是「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屬於第四分部「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下的條文。
條例列明,任何人(a)出於煽動意圖——(i)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ii)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b)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該刊物;或(c)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七年。
如涉勾結境外勢力 可囚10年
至於任何人勾結境外勢力——(a)出於煽動意圖——(i)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ii)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b)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該刊物;或(c)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三年。
另外,發布(publish)在本條中的定義,包括——(a)作出任何形式的通訊,包括講話、書寫、展示通告、廣播、於屏幕放映及播放紀錄帶或其他經記錄的材料;及(b)傳布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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