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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安条例》第24条 发表具煽动意图文字 可囚7年
发佈日期 : 2024-05-29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4条是「煽动意图的相关罪行」,属于第四分部「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等」下的条文。

条例列明,任何人(a)出于煽动意图——(i)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ii)发表具煽动意图的文字;(b)明知刊物具煽动意图而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该刊物;或(c)输入具煽动意图的刊物,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七年。

如涉勾结境外势力 可囚10年

至于任何人勾结境外势力——(a)出于煽动意图——(i)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ii)发表具煽动意图的文字;(b)明知刊物具煽动意图而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该刊物;或(c)输入具煽动意图的刊物,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管有具煽动意图的刊物,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三年。

另外,发布(publish)在本条中的定义,包括——(a)作出任何形式的通讯,包括讲话、书写、展示通告、广播、于屏幕放映及播放纪录带或其他经记录的材料;及(b)传布或提供。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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