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第一宗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35+顛覆案」,昨日開始裁決。案件涉及47名民主派人士,昨日首先處理16名不認罪被告的裁決,包括林卓廷、陳志全、黃碧雲、鄒家成、吳政亨在的14人被判罪成。案件由三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審理,判詞指出,由首被告戴耀廷構想的「35+計劃」終極目的和用意非常清晰,就是要利用該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而「攬炒十步曲」亦絕非空想,又稱眾被告的行為明顯具顛覆國家政權意圖。
案件經歷118天審訊,昨早10時開始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裁決。16名不認罪的被告,包括楊雪盈、劉偉聰、黃碧雲、鄭達鴻、彭卓棋、柯耀林、何啟明、李予信、施德來、陳志全、何桂藍、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及吳政亨。控罪稱,他們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經審訊後,14人被裁定罪成,只有劉偉聰、李予信未被定罪。
判詞指出,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違反《基本法》第73條和104條內擁護《基本法》的規定,若此等行為具有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的意圖,更不在話下。對於各人懷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而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會否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法庭毫不猶疑裁定答案為肯定的。
戴耀廷為主要推手 「攬炒十步」絕非空想
判詞稱,戴耀廷「的確是『35+計劃』的大腦及主要推手」,而公民黨最初猶豫,後來立場轉變並於2020年3月的記者會提出如政府不回應「五大訴求」,將否決每個法案,故裁定串謀協議最早於2020年3月形成,至於民主黨、社民連亦於之後改變立場。
判詞另指出,戴耀廷構想的「35+計劃」終極目的和用意非常清晰,就是要利用該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法庭肯定戴耀廷有對參加協調會議的人士,解釋他在協調協議中所說的「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要採取的步驟和他想追求的結果,即行政長官在《財政預算案》被否決兩次後別無選擇,必須根據《基本法》第52條辭職。因此,戴耀廷推想的「攬炒十步曲」中,直至行政長官下台的一步來說,並非如辯方所說的空想。
判詞稱,即使《基本法》容許特首在立法會已被解散時,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但亦代表政府執行任何新政策時都必遭嚴重阻礙,政府和行政長官的權力和權威被大大破壞,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
辯方狹義詮釋「其他非法手段」不合情理
另外,法庭的裁決理由書明確指出,《香港國安法》的首要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針對辯方在審訊期間提出,《香港國安法》第22(3)的條文中的「其他非法手段」,應只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法庭認為辯方就該詞的狹義詮釋,是不合情理、不合邏輯且有違《香港國安法》目的。
法庭引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5月22日《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說明》中作出的解釋,稱鼓吹「港獨」和「自決」、侮辱國旗國徽、煽動公眾仇恨,以及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等非暴力行為,均可令國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壞,而《香港國安法》正是在此背景下制定的。法庭指出中央的有關文件提及「任何」活動,明顯並非單指關乎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活動。
法庭稱,「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並不止於刑事行為,並確立違反《基本法》等行為,已足以構成「非法手段」。同時,法庭認同控方是無須證明各被告知道有關手段屬非法手段,而只需證明他們知悉其進行協議的預期結果,仍繼續行事便可入罪。法庭裁決指出,控方舉證已證明各被告有意圖落實控罪所述的手段,以及在作出有關行為時「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等「雙重意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