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第一宗涉及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案件「35+颠覆案」,昨日开始裁决。案件涉及47名民主派人士,昨日首先处理16名不认罪被告的裁决,包括林卓廷、陈志全、黄碧云、邹家成、吴政亨在的14人被判罪成。案件由三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及陈仲衡审理,判词指出,由首被告戴耀廷构想的「35+计划」终极目的和用意非常清晰,就是要利用该谋划破坏、摧毁或推翻现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所建立的体制,而「揽炒十步曲」亦绝非空想,又称众被告的行为明显具颠覆国家政权意图。
案件经歷118天审讯,昨早10时开始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进行裁决。16名不认罪的被告,包括杨雪盈、刘伟聪、黄碧云、郑达鸿、彭卓棋、柯耀林、何启明、李予信、施德来、陈志全、何桂蓝、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余慧明及吴政亨。控罪称,他们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串谋他人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经审讯后,14人被裁定罪成,只有刘伟聪、李予信未被定罪。
判词指出,不予区别地否决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公共开支,以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违反《基本法》第73条和104条内拥护《基本法》的规定,若此等行为具有严重破坏政府或行政长官权力和权威的意图,更不在话下。对于各人怀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意图,而不予区别地否决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公共开支,会否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法庭毫不犹疑裁定答案为肯定的。
戴耀廷为主要推手 「揽炒十步」绝非空想
判词称,戴耀廷「的确是『35+计划』的大脑及主要推手」,而公民党最初犹豫,后来立场转变并于2020年3月的记者会提出如政府不回应「五大诉求」,将否决每个法案,故裁定串谋协议最早于2020年3月形成,至于民主党、社民连亦于之后改变立场。
判词另指出,戴耀廷构想的「35+计划」终极目的和用意非常清晰,就是要利用该谋划破坏、摧毁或推翻现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所建立的体制。法庭肯定戴耀廷有对参加协调会议的人士,解释他在协调协议中所说的「迫使特首回应『五大诉求』」要採取的步骤和他想追求的结果,即行政长官在《财政预算案》被否决两次后别无选择,必须根据《基本法》第52条辞职。因此,戴耀廷推想的「揽炒十步曲」中,直至行政长官下台的一步来说,并非如辩方所说的空想。
判词称,即使《基本法》容许特首在立法会已被解散时,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但亦代表政府执行任何新政策时都必遭严重阻碍,政府和行政长官的权力和权威被大大破坏,造成香港的宪制危机。
辩方狭义诠释「其他非法手段」不合情理
另外,法庭的裁决理由书明确指出,《香港国安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针对辩方在审讯期间提出,《香港国安法》第22(3)的条文中的「其他非法手段」,应只限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法庭认为辩方就该词的狭义诠释,是不合情理、不合逻辑且有违《香港国安法》目的。
法庭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5月22日《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作出的解释,称鼓吹「港独」和「自决」、侮辱国旗国徽、煽动公众仇恨,以及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等非暴力行为,均可令国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坏,而《香港国安法》正是在此背景下制定的。法庭指出中央的有关文件提及「任何」活动,明显并非单指关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活动。
法庭称,「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并不止于刑事行为,并确立违反《基本法》等行为,已足以构成「非法手段」。同时,法庭认同控方是无须证明各被告知道有关手段属非法手段,而只需证明他们知悉其进行协议的预期结果,仍继续行事便可入罪。法庭裁决指出,控方举证已证明各被告有意图落实控罪所述的手段,以及在作出有关行为时「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等「双重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