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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島參選人求情稱圖謀不可能實現 法庭不認同 35+顛覆案戴耀廷相信計劃切實可行
發佈日期 : 2024-07-03

「35+」投票日在2020年7月舉行。(資料圖片
戴耀廷(右一)早年與陳日君(左一)、朱耀明(左二
公民黨曾經舉行記者會談及「35+」計劃。(資料圖
「35+」投票日在2020年7月舉行。(資料圖片
戴耀廷(右一)早年與陳日君(左一)、朱耀明(左二

【本報記者報道】在「35+顛覆案」中的香港島區初選參選人,昨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求情。認罪被告袁嘉蔚由資深大律師祁志代表,祁志認為,《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三級刑罰制」不適用於串謀罪行,但法庭對祁志的說法有保留,並指出戴耀廷亦相信其顛覆圖謀計劃切實可行。

法官陳仲衡表示,「三級刑罰制」為量刑起點提供參考作用,而法官李運騰就引用串謀販毒罪作類比,稱該串謀罪行在量刑時亦會參考各項因素,包括販毒的份量,而最終判刑仍取決於實質證據。

祁志指出,罪行嚴重程度需視乎被告造成的後果,而本案提出的以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達致行政長官辭職、推翻特區政府的顛覆圖謀根本無法實現,因此認為該圖謀對國家安全無威脅(There could be no real harm to national security, once it become clear that the government would not permit the crime to go forward)。不過,法庭反駁稱,戴耀廷相信其顛覆圖謀計劃切實可行,案中證據亦顯示各被告相信該計劃會成功,而各被告更設有替補機制「靈童制」,確保其被取消參選資格後有「Plan B」人選補上,令該顛覆圖謀計劃可繼續執行。

祁志認為,《香港國安法》生效前並沒有顛覆罪,因此各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所作所為不應被判刑。法庭回應稱,《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活動,可協助法庭理解及評估各被告所干犯的罪行及其嚴重性,並用以衡量其應負上的刑責。

辯方稱梁晃維因無知犯案 法庭駁斥

另外,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墨落無悔》抗爭派聲明其中一名發起人梁晃維進行求情陳詞,提出梁在「35+」顛覆圖謀中並非「首要犯罪者」(principal offender),而是次一等的「積極參與者」(active participant),並辯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梁在整個圖謀中的參與程度有限,希望法庭將此納入量刑考慮因素。

彭耀鴻首先提出《墨落無悔》主張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提出,再指出梁於2020年7月底被裁定參選立法會選舉提名無效後,並沒有安排「Plan B」人選參選,試圖證明梁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參與「35+」顛覆圖謀程度有限。

法官對辯方說法提出質疑稱,《墨落無悔》的主張雖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發起,但該主張至法例生效後,一直沒有被撤回或取消。法官問彭耀鴻,梁是否因被取消立會參選資格,才令其實際上無法繼續參與「35+」顛覆圖謀,彭同意。

法官之後指出,審訊證據顯示,梁最終未有安排「Plan B」出選,只是因為其無法找到合適的替代人選出選,而非其不想推行「Plan B」,更直指彭耀鴻有關論據對求情沒有價值(No value could be attached to this point of submission)。

彭耀鴻於是提出梁並非蓄意違法,而是出於對法律的無知(Ignorance of law),以為「35+」顛覆圖謀合法才誤墜法網。法官駁斥有關論點稱,梁等人發起《墨落無悔》是要表達其比戴耀廷持更激進的立場,而非出於對法律有誤解(Your client thought benny tai was too moderate, too mild...That’s why he initiated the 'Inked Without Reg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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