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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岛参选人求情称图谋不可能实现 法庭不认同 35+颠覆案戴耀廷相信计划切实可行
发佈日期 : 2024-07-03

「35+」投票日在2020年7月举行。(资料图片
戴耀廷(右一)早年与陈日君(左一)、朱耀明(左二
公民党曾经举行记者会谈及「35+」计划。(资料图
「35+」投票日在2020年7月举行。(资料图片
戴耀廷(右一)早年与陈日君(左一)、朱耀明(左二

【本报记者报道】在「35+颠覆案」中的香港岛区初选参选人,昨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求情。认罪被告袁嘉蔚由资深大律师祁志代表,祁志认为,《香港国安法》第22条的「三级刑罚制」不适用于串谋罪行,但法庭对祁志的说法有保留,并指出戴耀廷亦相信其颠覆图谋计划切实可行。

法官陈仲衡表示,「三级刑罚制」为量刑起点提供参考作用,而法官李运腾就引用串谋贩毒罪作类比,称该串谋罪行在量刑时亦会参考各项因素,包括贩毒的份量,而最终判刑仍取决于实质证据。

祁志指出,罪行严重程度需视乎被告造成的后果,而本案提出的以无差别否决《预算案》达致行政长官辞职、推翻特区政府的颠覆图谋根本无法实现,因此认为该图谋对国家安全无威胁(There could be no real harm to national security, once it become clear that the government would not permit the crime to go forward)。不过,法庭反驳称,戴耀廷相信其颠覆图谋计划切实可行,案中证据亦显示各被告相信该计划会成功,而各被告更设有替补机制「灵童制」,确保其被取消参选资格后有「Plan B」人选补上,令该颠覆图谋计划可继续执行。

祁志认为,《香港国安法》生效前并没有颠覆罪,因此各被告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的所作所为不应被判刑。法庭回应称,《香港国安法》生效前的活动,可协助法庭理解及评估各被告所干犯的罪行及其严重性,并用以衡量其应负上的刑责。

辩方称梁晃维因无知犯案 法庭驳斥

另外,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代表《墨落无悔》抗争派声明其中一名发起人梁晃维进行求情陈词,提出梁在「35+」颠覆图谋中并非「首要犯罪者」(principal offender),而是次一等的「积极参与者」(active participant),并辩称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梁在整个图谋中的参与程度有限,希望法庭将此纳入量刑考虑因素。

彭耀鸿首先提出《墨落无悔》主张是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提出,再指出梁于2020年7月底被裁定参选立法会选举提名无效后,并没有安排「Plan B」人选参选,试图证明梁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参与「35+」颠覆图谋程度有限。

法官对辩方说法提出质疑称,《墨落无悔》的主张虽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发起,但该主张至法例生效后,一直没有被撤回或取消。法官问彭耀鸿,梁是否因被取消立会参选资格,才令其实际上无法继续参与「35+」颠覆图谋,彭同意。

法官之后指出,审讯证据显示,梁最终未有安排「Plan B」出选,只是因为其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人选出选,而非其不想推行「Plan B」,更直指彭耀鸿有关论据对求情没有价值(No value could be attached to this point of submission)。

彭耀鸿于是提出梁并非蓄意违法,而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Ignorance of law),以为「35+」颠覆图谋合法才误坠法网。法官驳斥有关论点称,梁等人发起《墨落无悔》是要表达其比戴耀廷持更激进的立场,而非出于对法律有误解(Your client thought benny tai was too moderate, too mild...That’s why he initiated the 'Inked Without Reg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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