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港聞部報道】婦女與丈夫離婚後,雙方都有權按財政狀況,向對方收取贍養費。為了解婦女收取贍養費的情況,香港婦女中心協會於2016年7月至10月期間進行問卷調查,調查發現超過六成作為贍養費收取方的受訪者在收取贍養費時遇到困難,主要是被拖欠贍養費。
44%被責駡或羞辱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共收集了185份問卷,其中170份為有效問卷。在155位已完成離婚或正在辦理離婚續的受訪者中,接近一半(49.7%)獲取贍養費令,當中超過六成(62%)遇到收取困難。遇到收取贍養費困難的婦女中,超過九成都遇到拖欠問題(92%),其次是「被責駡或羞辱」(44%)、「前夫失蹤」(21%),甚至有個案因贍養費問題遭受暴力對待、恐嚇或子女遭受暴力對待。
在被拖欠贍養費時,超過八成的情況是「既不準時又不足」,超過九成受訪者表示因此出現經濟困難。婦女中心協會亦曾接獲一個個案,該婦女一直依靠前夫給予子女的贍養費及自己工作過活,惟前夫一直有拖欠贍養費。婦女早前失業,經濟頓時陷入困境,婦女只好申請綜援。不過,社署認為該婦女及其兒子超出了資產審查限額,不批出綜援,原因是兒子擁有一份由前夫持有及供款的保險,卻無視了婦女對這份保險是沒有控制權的。
香港婦女中心指,社會福利署僵化的制度未能回應離婚人士的狀況及需要,被拖欠贍養費的一方,不但經濟隨時陷於危機,面對拖欠亦無從求助。他們建議,政府設立中介機構專門追收及發放贍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