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對於有律師行「師爺」收取客戶購買樓宇訂金的支票時,着客戶毋須填寫抬頭,從而盜用其款項,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任何人在填寫支票時,也不應該空出抬頭由他人代為填寫,而且進行任何交易時也應要對方發出收據,以保障自己,此外簽署合約時亦要小心,並要當面核實內容和簽名。
在職員面前確認所有文件正確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孫楚雍律師強調,一般人寫支票時都不應留空抬頭,此外準業主填寫支票時,除了要確保抬頭寫對收款人之外,還應該要在交易後要求對方提供收據,以保障自己。
他指出,任何買賣交易時有數個要注意的事項,第一是要找信得過的人,並笑言律師都是十分可信的,而準業主可以找朋友介紹的律師,以加強可信性;第二,買家要懂得保護自己,一定要親自寫上收款人以及簽名,假如買家不清楚收款人如律師行的正確名稱或怕會寫錯,職員會有印有律師行名稱的印章可用,他叮囑買家一定要在職員面前當面確認所有文件正確。
貪方便律師行外簽名絕不明智
此外,他指出要確保合約及支票等要交給對的人,因為可能有人會「扮職員」而買家不知,因此要是問負責處理有關事務的職員拿卡片,以便於在律師行名冊上核對律師行資料和該名職員身份。最後,很多人因貪方便而在律師行外面簽名,但這非明智之舉,孫建議簽約交錢時,一定要在律師行內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