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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發牌相當嚴謹 私人保鑣不得擁槍
發佈日期 : 2018-06-28

警方在疑犯身上檢獲的子彈。(資料圖片)
機動部隊人員在現場搜證後,證實疑兇只發射四粒子彈
警方在疑犯身上檢獲的子彈。(資料圖片)
機動部隊人員在現場搜證後,證實疑兇只發射四粒子彈

【特稿】


曾任保安局局長的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表示,相信疑犯「有可能是從合法途徑取得槍支」,因為對方的「職業看來與保安有關工作」。不過據了解,警方對槍械發牌相當嚴謹,即使是私人保鑣也不會獲發槍牌。


警方發言人向《成報》表示,警務處牌照課根據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嚴格審批和發出有關槍械的牌照。根據槍械牌照的條件,牌照上載列的槍械彈藥,在不使用時必須將彈藥卸下,並置於指定的存放地點。警務處會定期及嚴謹地向相關槍械牌照的持有人的槍械彈藥存放設施進行巡查,以確保其槍械彈藥及存放設施完全合規。


槍械牌照持牌人可搬運牌照上載列的槍械彈藥,往返指定的存放地點、在牌照上批簽可以作訓練及發射槍彈的地方、警方指定作測試或檢查用的地方、警察總部槍械庫(供存放或處置用)及持牌槍械經營人的處所(作修理或保養用)作有關的用途,但持牌人須循最直接可行的路線,並必須確保牌照上載列的所有槍械彈藥,在搬運的過程中都必須存放在牢固安全的箱/袋/盒中,並以安全的方式攜帶。槍械不得上膛,機板亦不得扣動。


槍會槍械須置於指定地方


據了解,上述條件正是槍會的情況,槍會可申請槍牌,但槍械必須置於指定地方,不能帶走,定期會有警方的雜項調查小隊檢查相關槍械及彈藥的情況,是否妥當,例如槍支型號是否正確等。


據悉,即使是私人保鑣也不會獲發槍牌,而負責解款的保安員可申請槍械牌照(保安護衛員),但亦不得管有槍牌上載列由其僱主發給他的槍械或彈藥。事實上,過去五年,獲發槍械牌照以執行保安護衛工作的保安護衛員人數連年下跌,由2014年的1,005人,減少至2017年的969人,反映相關需求減少,同時顯示規管上的嚴謹。另外,由2014年至今年6月27日,警方檢獲真槍的數目,亦由2014年的11宗,下降至去年無檢獲真槍。


葉劉質疑犯槍支如何取得


葉劉淑儀昨日表示,疑犯「有可能是從合法途徑取得槍支」,因其「職業看來與保安有關工作」,不過又稱疑犯的槍支是如何取得、會否是偷運來港等猜疑,則有待調查。


本報港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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