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04月 26日
星期五
   | 氣 溫 : 28 度
搜尋新聞
簡体中文
即時新聞 視頻新聞 要聞港聞 社 評國際兩岸 財 經 娛 樂 體 育 馬 經 副 刊 昔 日

符合指引 警務人員性命受威脅可開槍
發佈日期 : 2018-08-01

警方封鎖附近一個巴士站調查。(何哲旻攝)

【特稿】


【本報港聞部報道】屯門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及重案組探員在截查可疑車輛期間,該車司機突然踩油衝向探員方向,一名警長連開兩槍。據了解,警長開槍符合《警察通例》的規定,因其中規定在「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性命受到危害或身體受到嚴重損傷」的情況下,是可以使用槍械。此外,雖然警隊的槍械訓練不主張人員向行駛車輛開槍,因有機會令車輛失控而增加傷亡危險,但亦要視乎人員的臨場判斷。


根據《警察通例》,警員可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使用槍械:一是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性命受到危害或身體受到嚴重損傷;二是有理由相信某人剛犯上嚴重之暴力罪行而須加以拘捕及或干犯該等罪行之疑犯企圖拒捕;三是平息騷亂或暴亂。


不主張向車開槍 保護免被撞另計


任何使用武力的原則,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至於武力使用層次是指一連串緊密連繫兼可增減的武力使用程度,而使用甚麼武力,須視乎對方的對抗程度、人員所判斷的威脅程度和人員本身的能力。當警務人員面對致命威脅的時候,例如被人意圖毆打而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可以使用最高的武力程度,即是使用槍械。


警隊的槍械訓練規定人員必須克制,盡量避免傷及途人,故在人多地方建議不應使用槍械。警務人員亦應瞄準特定的目標人物開槍,例如不主張警務人員向行駛的車輛開槍,因有機會令車輛失控而增加傷亡危險,但亦要很視乎警員的臨場判斷。因為若警務人員向車輛開槍,是保護自己免被車撞倒,開槍就無可厚非。


開槍心理壓力大 需24小時內交報告


外界誤以為警員開槍應瞄準目標人物的手、手臂或腿部是符合人道立場,但其實警隊內部指引認為此絕不等同「最低限度武力」,因下肢或手臂受槍傷的人,仍可能對其他人構成危險或威脅,有時甚至更大。故此,警隊指引指出,開槍應射向目標人物身上面積最大而可見的中央部分,才可以立即令目標人物立即完全失去活動能力。


任何警務人員一旦開槍,必須在24小時完成有關報告,說明開槍目的及過程,並呈交警務處長評審。若警員不當使用槍械,會受到紀律處分,嚴重者更會被民事或刑事起訴。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