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
【本报港闻部报道】屯门警区反三合会行动组及重案组探员在截查可疑车辆期间,该车司机突然踩油冲向探员方向,一名警长连开两枪。据了解,警长开枪符合《警察通例》的规定,因其中规定在「保护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性命受到危害或身体受到严重损伤」的情况下,是可以使用枪械。此外,虽然警队的枪械训练不主张人员向行驶车辆开枪,因有机会令车辆失控而增加伤亡危险,但亦要视乎人员的临场判断。
根据《警察通例》,警员可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使用枪械:一是保护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性命受到危害或身体受到严重损伤;二是有理由相信某人刚犯上严重之暴力罪行而须加以拘捕及或干犯该等罪行之疑犯企图拒捕;三是平息骚乱或暴乱。
不主张向车开枪 保护免被撞另计
任何使用武力的原则,必须是为达到目的而须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至于武力使用层次是指一连串紧密连繫兼可增减的武力使用程度,而使用甚么武力,须视乎对方的对抗程度、人员所判断的威胁程度和人员本身的能力。当警务人员面对致命威胁的时候,例如被人意图殴打而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可以使用最高的武力程度,即是使用枪械。
警队的枪械训练规定人员必须克制,尽量避免伤及途人,故在人多地方建议不应使用枪械。警务人员亦应瞄准特定的目标人物开枪,例如不主张警务人员向行驶的车辆开枪,因有机会令车辆失控而增加伤亡危险,但亦要很视乎警员的临场判断。因为若警务人员向车辆开枪,是保护自己免被车撞倒,开枪就无可厚非。
开枪心理压力大 需24小时内交报告
外界误以为警员开枪应瞄准目标人物的手、手臂或腿部是符合人道立场,但其实警队内部指引认为此绝不等同「最低限度武力」,因下肢或手臂受枪伤的人,仍可能对其他人构成危险或威胁,有时甚至更大。故此,警队指引指出,开枪应射向目标人物身上面积最大而可见的中央部分,才可以立即令目标人物立即完全失去活动能力。
任何警务人员一旦开枪,必须在24小时完成有关报告,说明开枪目的及过程,并呈交警务处长评审。若警员不当使用枪械,会受到纪律处分,严重者更会被民事或刑事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