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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提點 可控危險駕駛罪
發佈日期 : 2018-08-15

美國一名青年玩Kiki Challenge,在車
加拿大饒舌歌手Drake的歌曲《In My Fe
美國一名青年玩Kiki Challenge,在車
加拿大饒舌歌手Drake的歌曲《In My Fe

【本報港聞部報道】跟風參與「Kiki Challenge」,隨時惹禍上身。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在一輛行駛中的車輛旁跳車,即使車輛是慢駛,其動作已危害自己及他人安全,已干犯《道路交通條例》,司機更可能被控告「不小心駕駛」,甚至「危險駕駛」罪名。大律師蘇俊文亦指出女事主如打開車門跳舞,倘途中撞到任何人或垃圾筒,可被控以「不小心開車門」,司機則罪責更大,可控「危險駕駛」罪。


有例行駛中不能開車門


陸偉雄表示,在一輛行駛中的車輛下車和上車,已干犯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8節「行人所犯罪行」,最高罰款2,000元。另外,針對司機的情況,他說:「司機打開車門駕駛,輕則干犯『不小心駕駛』,重則干犯『危險駕駛』,要視乎當時車流,打開車門時所行駛的距離,方能決定控以那條罪行,如情況只持續數秒,可能就控以較輕的『不小心駕駛』。」


蘇俊文亦說,事件中司機要承擔較大罪責,一邊駕駛敞開車門的車輛一邊拍片,已可控以『危險駕駛』。另外,女事主打開車門的可能干犯香港法例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44(2)條,此條例列明:「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致使或允許打開在道路上的汽車或拖車的任何車門,以致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危險」,且最高罰款2,000元,「這條罪行通常告一些未等的士停定、未看清楚四周環境就開車門的乘客。而根據片段,如果女事主開的車門撞到垃圾筒、途人,就會干犯此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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