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法庭组报道】辩方为证实被告是在无行为能力下发生今次车祸,传召医学专家、香港大学医学院肠胃及肝脏科讲座教授袁孟峰出庭作供,袁参考病被告的情况后,指出被告案发时可能患上急性肠胃炎,引致急剧胃痛、刺激神经导致短暂昏迷,因此不能控制身边事物。辩方因此强调被告意外时已失去知觉,不应负上刑责。不过,法官认为袁教授的证供适得其反,证明被告明显当时已知自己身体不适,有严重胃痛情况,但被告选择继续冒验驾驶,乃是罔顾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袁孟峰教授早前应辩方要求出庭作供,他参考被告病歷及案件资料后,怀疑被告案发前已患上严重肠胃炎,通常数小时或两小时前已出现「搞肚痛、胃顶住」等徵状,只有小部分人会导致不省人事情况。现场遗有呕吐物,推断当时被告可能很不舒服,刺激神经,令心跳减慢、血管扩张、血压下降,出现迷走神经性昏厥,造成瞬间失去知觉。袁同意严重胃痛会影响驾驶,又指出若一个人不易呕吐,但突然呕吐,便是情况严重,不应驾驶。
证供对被告弊大于利
姚勋智法官分析袁教授的证供时指出,辩方找来袁教授作供,相信目的是力陈被告并非刻意冒险,只是身体不适下驾驶才导致意外,所以并非危险驾驶。不过,姚官坦言,袁教授的证供对被告其实弊大于利,指出被告当时有否晕倒,并不影响裁决。袁教授的口供指出被告非惯性呕吐,事发时显然其严重不适,不适宜驾驶,被告根本应该请病假。
姚官因此认为,根据现场呕吐物和被告发出的反胃声,被告当时明知身体状况非常不寻常,涉事巴士才刚开出不久,总站远至秀茂坪,但被告仍冒险开车,乃是置巴士乘客及道路其他使用者的安全不顾,因此已属于危险驾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