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前特首梁振英女兒梁頌昕前年3月乘坐國泰航班往美國三藩市,卻遺留行李在機場大堂,在其父母即時介入後,機場管理局及機場保安公司准許在梁頌昕不在場下,讓國泰職員代送行李入禁區。事後,有空中服務員就「同行同檢」規定入稟法院,要求司法覆核機管局的決定。高等法院昨天頒下判詞,空服員羅美美獲判勝訴,機管局需支付訟費。法官周家明指出,機管局當日是違反修訂前的《航空保安計劃》條文,重申所有手提行李與旅客必須「同行同檢」,令安檢程序更加順暢及有效率。
機管局代表早前在庭上透露,局方在本年4月,即本案開審前更新了《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的條文,刪除「所有手提行李必須與乘客同行同檢」字眼。
政府聆訊前兩月突改規則 官:明顯為案而改
周官在判詞指出,機管局在案件審訊時稱,相關條例已於今年4月修改,故認為這次申請是「學術討論」,沒有審訊價值,但保安局局長在申請人取得司法覆核許可後14個月,修訂有關條文,可見政府明顯地察覺到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容許代送梁頌昕的行李的做法已被質疑,於是作出修訂;而政府修例,明顯是針對本案。若法庭因保安局事後修訂條文而裁定本案只淪為學術討論並駁回本案,是絕對不公義。
周官明確指出,《航空保安計劃》(ASP)的制定目的是保障航空安全,確保航空秩序有序和有效率,並制定措施防範不法干擾。本案關鍵之處是如何解讀《航空保安計劃》(ASP)被修訂前的條文,其中第6.2.10段「所有手提行李必須與乘客同行同檢,即包括首檢(X光檢查)以及覆檢(人手搜查)」。周官認為「所有」即包括首檢(X光檢查)以及覆檢(人手搜查),清晰直接,非機管局所言同行同檢只針對覆檢,否則條文應訂明「所有覆檢必須同行同檢」。
重申須同行同檢 令安檢程序更有效率
此外,條例寫明乘客在首檢過程中表現緊張或看似身懷違禁品,保安人員有權向該乘客進行覆檢。換言之,條文清晰訂明乘客必須與其手提行李「同行同檢」,包括首檢和覆檢,因保安人員需視乎乘客在首檢的表現去衡量是否需要覆檢。另一方面,若乘客在首檢時不在場,保安人員須對其行李進行第二次安檢時,便需要找出乘客位置,當中會延遲安檢程序即手提行李。所以同行同檢的做法實際上令安檢程序更加順暢及有效率。
周官最後提到,本案申請人是空姐羅美美,答辯人分別是機場管理局和機場保安有限公司。保安局作為監管機構,理應監管機管局和保安公司有否違規,從本案中卻看到政府與與機管局是同一陣線,從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以機管局的名義向法庭存入誓章解釋修例的理據,更證實了政府和機管局站在是同一立場。
梁振英辯駁:是慣常做法 並非特權
梁振英在Facebook回應時認為是慣常做法,並非特權,並在回應傳媒查詢時重申女兒做法無問題,直指空姐提出司法覆核「是政治行為,不是航空安全問題」。機管局發言人昨回覆判決稱,香港機管局尊重法院裁決,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會仔細研究判詞,惟未有回應會否恢復「同行同檢」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