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法庭组报道】前特首梁振英女儿梁颂昕前年3月乘坐国泰航班往美国三藩市,却遗留行李在机场大堂,在其父母即时介入后,机场管理局及机场保安公司准许在梁颂昕不在场下,让国泰职员代送行李入禁区。事后,有空中服务员就「同行同检」规定入禀法院,要求司法覆核机管局的决定。高等法院昨天颁下判词,空服员罗美美获判胜诉,机管局需支付讼费。法官周家明指出,机管局当日是违反修订前的《航空保安计划》条文,重申所有手提行李与旅客必须「同行同检」,令安检程序更加顺畅及有效率。
机管局代表早前在庭上透露,局方在本年4月,即本案开审前更新了《香港航空保安计划》的条文,删除「所有手提行李必须与乘客同行同检」字眼。
政府聆讯前两月突改规则 官:明显为案而改
周官在判词指出,机管局在案件审讯时称,相关条例已于今年4月修改,故认为这次申请是「学术讨论」,没有审讯价值,但保安局局长在申请人取得司法覆核许可后14个月,修订有关条文,可见政府明显地察觉到机管局及机场保安公司容许代送梁颂昕的行李的做法已被质疑,于是作出修订;而政府修例,明显是针对本案。若法庭因保安局事后修订条文而裁定本案只沦为学术讨论并驳回本案,是绝对不公义。
周官明确指出,《航空保安计划》(ASP)的制定目的是保障航空安全,确保航空秩序有序和有效率,并制定措施防范不法干扰。本案关键之处是如何解读《航空保安计划》(ASP)被修订前的条文,其中第6.2.10段「所有手提行李必须与乘客同行同检,即包括首检(X光检查)以及覆检(人手搜查)」。周官认为「所有」即包括首检(X光检查)以及覆检(人手搜查),清晰直接,非机管局所言同行同检只针对覆检,否则条文应订明「所有覆检必须同行同检」。
重申须同行同检 令安检程序更有效率
此外,条例写明乘客在首检过程中表现紧张或看似身怀违禁品,保安人员有权向该乘客进行覆检。换言之,条文清晰订明乘客必须与其手提行李「同行同检」,包括首检和覆检,因保安人员需视乎乘客在首检的表现去衡量是否需要覆检。另一方面,若乘客在首检时不在场,保安人员须对其行李进行第二次安检时,便需要找出乘客位置,当中会延迟安检程序即手提行李。所以同行同检的做法实际上令安检程序更加顺畅及有效率。
周官最后提到,本案申请人是空姐罗美美,答辩人分别是机场管理局和机场保安有限公司。保安局作为监管机构,理应监管机管局和保安公司有否违规,从本案中却看到政府与与机管局是同一阵线,从保安局首席助理秘书长以机管局的名义向法庭存入誓章解释修例的理据,更证实了政府和机管局站在是同一立场。
梁振英辩驳:是惯常做法 并非特权
梁振英在Facebook回应时认为是惯常做法,并非特权,并在回应传媒查询时重申女儿做法无问题,直指空姐提出司法覆核「是政治行为,不是航空安全问题」。机管局发言人昨回覆判决称,香港机管局尊重法院裁决,机管局及机场保安公司会仔细研究判词,惟未有回应会否恢復「同行同检」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