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港聞部報道】「香港民族黨」擁有一個社交網站Facebook帳戶,超過2.8萬人「讚好」,接近三萬人「追蹤」。被問到市民「讚好」或「分享」了「香港民族黨」的帖文會否犯法時,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社團條例》的罪行主要針對兩類人,分別是非法社團成員,以及向非法社團提供援助的人士。不過他同時強調,《社團條例》所規限的刑事行為外,本港尚有其他法律,任何行為若受這些法律監管,「當然亦要負上法律責任」。
至於《社團條例》涉及非法社團的罪行,亦已適用於「香港民族黨」。李家超表示:「這些罪行包括:管理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以非法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參加非法社團的集會,或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明知而容許非法社團利用他的地方舉行一些集會;誘使或邀請他人成為非法社團的成員或協助管理該社團;以及為非法社團牟取社團費或援助。這些罪行的罰則包括罰款和監禁,監禁年期最高為兩年至三年。執法部門會依法處理任何涉嫌違法的情況。」
最高可囚兩年至三年兼罰款
李家超又稱,市民擁有結社和言論自由,但這些自由並非沒有限制。結社自由方面,《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涉及結社自由的條文,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的條文內容一致,同樣對有關自由作出限制。至於言論自由,終審法院在吳恭劭和利建潤一案,已指出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