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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成员 付款援助 提供场地列刑事罪
发佈日期 : 2018-09-25

「香港民族党」的Facebook专页有超过2.8

【本报港闻部报道】「香港民族党」拥有一个社交网站Facebook帐户,超过2.8万人「赞好」,接近三万人「追踪」。被问到市民「赞好」或「分享」了「香港民族党」的帖文会否犯法时,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表示,《社团条例》的罪行主要针对两类人,分别是非法社团成员,以及向非法社团提供援助的人士。不过他同时强调,《社团条例》所规限的刑事行为外,本港尚有其他法律,任何行为若受这些法律监管,「当然亦要负上法律责任」。


至于《社团条例》涉及非法社团的罪行,亦已适用于「香港民族党」。李家超表示:「这些罪行包括:管理或协助管理非法社团;以非法社团成员身分行事,或参加非法社团的集会,或向非法社团付款或给予援助;明知而容许非法社团利用他的地方举行一些集会;诱使或邀请他人成为非法社团的成员或协助管理该社团;以及为非法社团牟取社团费或援助。这些罪行的罚则包括罚款和监禁,监禁年期最高为两年至三年。执法部门会依法处理任何涉嫌违法的情况。」


最高可囚两年至三年兼罚款


李家超又称,市民拥有结社和言论自由,但这些自由并非没有限制。结社自由方面,《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涉及结社自由的条文,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的条文内容一致,同样对有关自由作出限制。至于言论自由,终审法院在吴恭劭和利建润一案,已指出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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